公司停止营业,员工能主张停工工资、被迫辞职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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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停止营业,也即其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已经不能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因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宾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问题。
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深圳市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停止营业,因X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停止营业,也即其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已经不能为宾某提供劳动条件,宾某因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X公司应向宾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关于宾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X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宾某支付的工资是实发工资,并非应发工资。因X公司没有提交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宾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数额,原审依据宾某主张的工资数额对经济补偿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宾2015年4月1日至5月12日期间的工资的问题。
X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停止营业,因此,从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X公司应按照宾某正常工资标准的80%向其支付工资,也即宾某2015年4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的工资应为1277元(2480÷21.75×14×80%)。
从2015年4月21日起,停工的时间超过一个月,X公司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宾某支付工资,因此,宾某2015年4月21日至5月12日期间的工资应为1195元(2030÷21.75×16×80%)。
以上工资合计为2472元(1195+1277)。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728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