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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有价值,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01月20日13: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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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被告给付家务补偿。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87年12月2日登记结婚,1988年和1992年育有二女,均已成年。2019年6月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19年10月9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法院判决。此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婚后从事个体美发,被告系瓦匠,在2004年工作时摔成八级伤残,摔伤后长时间未能工作,自2018年从事保安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在2004年开始不工作、无收入,请求被告给予家务补偿20万元。

公正审判

法院经审理,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家务补偿20万元,被告辩称自己身体摔伤后也找工作,一边干活一边照顾家庭生活,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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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经过合理的判断选择男性工作女性持家并无明显不当,但是当这种家庭分工成为全社会理所当然的选择时,它就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很多女性因婚后选择投身于家庭劳务,过早地牺牲自己参与社会工作或事业上努力的机会,而最终成为弱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而家务劳动不同于雇佣劳动,不产生直观可计算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制度,当事人举证时应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方面提出有力证据,从而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稳定性,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

婚姻不是成长的终点,更不是蹉跎的理由,夫妻双方在婚后都要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用理解和包容共同守护家庭。

《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务补偿制度实质平等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社会越来越重视家务劳动对于家庭的贡献,其目的就是要倡导打破传统的两性分工模式,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劳动。这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时一定要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有力证据,从而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毕竟婚姻家务补偿从本质上来说,更倾向于对较多承担家庭劳务一方的精神抚慰,而不是一种对价。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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