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土地物权权益因征收行为转化为安置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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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当事人对涉案土地享有的物权权益已因征收行为而转化为安置补偿的权益,其对于行政机关对被收归国有后涉案土地的物权处置行为,依法不再属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其如对补偿安置不服,可直接针对补偿安置事项提出主张。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训,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新城区世纪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邱训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通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苏06行初108号行政裁定:驳回邱训的起诉。邱训不服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7)苏行终170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邱训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训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南通市政府在申请人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9762平方米集体土地未依法征收的情况下,批准向南通空港置业有限公司核发涉案通州国用(2015)第2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南通市政府批准给南通空港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9762平方米土地,但根据[2015]年(通州)第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所征收土地与被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并不相符,故涉案土地并未依法征收,南通市政府批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南通市政府2015年7月7日作出批准核发通州国用(2015)第2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行为之前,涉案土地已于2015年1月被征收为国有。因此,申请人所称的其在涉案土地上的承包地及宅基地、自留地的物权权益已因征收行为而转化为安置补偿的权益,对于行政机关对被收归国有后涉案土地的物权处置行为,其依法不再属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如对补偿安置不服,可直接针对补偿安置事项提出主张。据此,一审裁定驳回邱*训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
综上,邱*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邱*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宏伟
审判员何 君
审判员李绍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娄俊涛
书记员 钱 莹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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