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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之债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2022年01月20日13: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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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俗语

诉讼时效的目的虽然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减损个人利益来维护公共利益,但并不因此而否认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的保护。这种保护既体现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构成要件上,也体现在特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上,分期履行之债即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请求权之一。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分期履行之债将一笔债务分为若干次来履行,有的各期之间的履行时间跨度还很大,如有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前后两次付款可能会相隔两三年。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种分期履行的债务,如果付款人不履行其中一期债务,那么这一期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生活中,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比较常见,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中均存在分期履行的问题。适用这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首先必须明确,分期履行的必须是同一债务。所谓同一债务,是指某一债务发生且总额确定后,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将这一债务分为若干期履行,这一债务在双方约定分期履行之前已经产生并且总额确定,不会再增加或者减少。例如,在货物的一次性买卖中,货款到期未支付时,双方协商分期支付。这里的货款在双方协商分期支付之前就已经产生并且总额确定的,称为同一债务。同一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即虽然分为若干期履行,但都是对债务整体进行的分割,各期债务从形式上看是分开的,但并不是独立于整体债务产生和存在的。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债务应当全部履行完毕的时候开始计算。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出于保护权利人的目的。从正面来说,同一债务如果不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之后,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与不分期的效果是一样的。反过来讲,如果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之后,其中一期没有按约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就从这时开始起算,无形之中就减少了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时间,如此便不会有人同意分期履行,而且不利于商事交往的便利。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案释法

原告霍某武是原告霍甲的父亲。2013年3月3日,霍某武以霍甲的名义与被告李某英、李某龙签订营业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霍甲)将太阳山汽车站营业房35号出售给乙方(李某英、李某龙),总售价68万元。付款方式为:乙方于2013年2月20日前支付甲方购房款10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付6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付14万元。剩余38万元购房款于2019年年底前付清,付款方式为从2014年1月起每月26号前按等额方式,每月付5000元,另外每年一次性支付利息12000元,提前还款利息另行协商。合同签订后,李某英、李某龙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共向霍某武银行账户支付购房款455000元,支付利息1万元。后李某英、李某龙未再支付购房款。霍甲于2019年6月向法院起诉,李某英、李某龙主张霍甲一直未向其主张购房款,故其主张要求其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后法院判决未超过诉讼时效,李某英、李某龙需继续履行合同。上述实例中,李某英、李某龙与霍甲签订了营业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并且后续也不会再增加或者减少,68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当是同一债务。双方约定了分期支付,是对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即从最后一期购房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李某英、李某龙虽然自2016年5月未如约支付购房款,但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期购房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即2020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霍甲于2019年6月起诉,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李某英、李某龙仍然应当支付。(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李某英、李某龙诉霍甲、霍某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3民终96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民商事活动复杂多变,有些情形表面上看起来形式一样,实际分析起来却是相差十万八千里,其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就差别很大。因此,需要我们对一些表面看起来相似的情形予以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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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还是定期履行不同债务。前面我们分析了什么是同一债务。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形是定期给付债务。所谓定期给付债务,是指在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利息、租金等。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不断地重复相同内容的合同,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供水、供热、供电合同等,不可能一次性把电费、水费全部交清,是随着使用不断支付的。在定期给付债务中,虽然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为一份合同,但利息、租金是定期不断产生的,这种定期产生的利息、租金等债务与借款本金等债务是相互独立的,各期债务也是相互独立的。这类债务虽然也是按月或者按年定期支付,但并没有确定债务的总额,一旦中途出现其他违约情形,可能就会导致合同终止,利息或者租金也就不再支付,不再存在总额的问题。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和定期给付债务在是否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上的不同,二者适用完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由于定期给付债务的各期债务相互独立,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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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起算规则不排斥其他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起算规则的适用在于保护特殊请求权,其适用并不排斥一般起算规则及诉讼中止、中断等其他规则的同时适用。换言之,虽然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也要受到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规则的约束。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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