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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梁某诉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判令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
梁某诉称,今年2月因购买二手车进行银行转账时,由于选错收款人,向陈某转账了5万元。梁某多次向陈某追讨上述款项,后陈某转账返还了4万元,但一直未返还剩余的1万元。今年4月,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已就其主张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包括给付行为及给付原因提交了相应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陈某获取的5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对此,陈某未到庭提出抗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梁某主张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及时返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获利,则应按该法律关系处理,而非不当得利。判断是否是不当得利需要三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和致使对方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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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