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遇上拆迁,逾期搬离被诉索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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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遇上拆迁 逾期搬离被诉索赔
法院:产权流转不影响合同效力,租客应付租金及违约金
租赁的房屋尚未到期,就碰上被征地拆迁。
租客在此开设的针织厂需另外选址搬迁,
一时半会儿未能搬走,
因此,逾期5个多月才搬离。
此后,房东将租客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有果。
租房建厂,预先约定拆迁事宜
熊聪德在柳州市柳北区白露乡有一栋房屋。他在这栋房屋开设了一家化肥经营部。2009年7月4日,沈安代替沈葆与熊聪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熊聪德把这栋楼房出租给沈葆,用于经营一家针织服装厂,租期为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合同到期后,沈葆与熊聪德于2014年8月1日签订合同,熊聪德将房屋出租给沈葆,租期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租金每年6.6万元,每3个月付一次租金。
沈葆向熊聪德交纳1万元作为租房押金,双方约定,若沈葆违背合同规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查处,导致合同提前中止或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熊聪德有权扣除押金且已收租金不退。沈葆在租期内没有违约行为的,熊聪德应在租赁期满后返还剩余押金。
2019年5月30日,沈葆与熊聪德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合同约定:租期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租金为每月5500元,每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沈葆交给熊聪德1万元作为租赁押金。违约金根据违约情况而定,最少3.3万元(6个月租金)。
当天,沈葆与熊聪德还签订了一份关于租赁期内征收补偿的约定,载明:鉴于房屋所在地近期开展新农村改造征收项目,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特签订协议。沈葆不得绕过或隐瞒熊聪德,与征收方洽谈征收事宜,否则视同沈葆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沈葆需按合同约定赔偿熊聪德。征收获得所有利益均属熊聪德,熊聪德不承担因征收造成沈葆的损失。若沈葆切实履行约定,熊聪德给予沈葆一定的设施设备搬迁补贴费用,不低于3万元。
房屋被征收,逾期5个多月搬离
2019年7月30日,熊聪德因房屋被征收,与柳北区签订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对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熊聪德须在“2019年月日 ”前腾空房屋,并将权证资料交给拆迁办。
2020年2月27日,熊聪德在房屋门口张贴通知,要求沈葆于2020年3月10日前搬离房屋。2020年3月18日,熊聪德再次向沈葆发出限期搬离与解除合同通知,要求沈葆于2020年3月19日前搬离并交还钥匙。
同年8月26日,沈葆的父亲将房屋钥匙交给征地办,熊聪德于次日取回钥匙。
房东起诉租客,索赔租金违约金
此后,熊聪德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柳北区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沈葆签订的合同;沈葆立即搬离,交还能正常使用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沈葆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租金3.3万元,2020年7月后的租金按每月5500元计算,直至沈葆交还房屋及设施设备时止;沈葆支付违约金3.3万元。
沈葆辩称,房屋从2019年7月31日已属于柳北区,双方的租赁关系已解除,熊聪德应当返还他交纳的2019年8月至12月的租金。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在诉讼中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2019年5月30日签订(双方将时间倒签至2014年7月3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熊聪德虽与拆迁办签订产权置换协议,但产权流转发生在熊聪德与拆迁办之间,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不导致合同无效或直接解除。因存在不可抗力导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此时双方均未行使解除权;沈葆也未与拆迁办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因此,这一时间点双方的合同并未解除。熊聪德于2020年3月10日以张贴通知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20年3月10日后双方合同解除。
法院指出,熊聪德已依约将房屋交由沈葆使用,沈葆在租期内应付租金。2020年3月,熊聪德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但此后因沈葆一直未交还房屋,直到同年8月底熊聪德才将房屋收回。合同解除后到实际返还房屋的期间,沈葆仍应按每月55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共计4.4万元。
合同的解除是因出现房屋征收这一不可抗力,而由熊聪德在2020年3月主张解除,并将解除通知送达沈葆,并非合同约定的沈葆应向熊聪德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但因双方约定租金应先付后用,沈葆未按约支付租金,逾期交纳租金给熊聪德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熊聪德可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对此没有约定,酌情按年利率6%标准,按各月拖欠租金的金额,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这个标准,至2020年8月31日,沈葆应付违约金990元。此后以总额4.4万元为基数,按以上标准继续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所欠租金时止,并以3.3万元违约金总额为上限。沈葆向熊聪德交纳的押金1万元,可在判决生效后履行过程中相应进行抵扣。
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0年3月10日解除;沈葆向熊聪德支付租金4.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租赁期内征收补偿的约定中明确,若其租赁的房屋确定被征收,沈葆应配合我按征收规定搬离,不得故意拖延、拒绝或刁难。房屋被征收,沈葆没按约定搬离、没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我无需退还押金,不存在用1万元押金来抵扣……”熊聪德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沈葆支付违约金3.3万元。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熊聪德与柳北区签订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约定熊聪德须在“2019年月日”前腾空房屋并将权证资料交给拆迁办,并未写明具体日期。且熊聪德于2020年2月27日在房屋张贴通知,要求沈葆于2020年3月10日前搬离,一审认定2020年3月10日后合同解除并无不当。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熊聪德虽与拆迁办签订产权置换协议,但产权流转发生在熊聪德与拆迁办之间,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柳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