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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付出劳动
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
但总有一些胆大妄为的“老板”
故意拖欠工人的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通过判决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以青海某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青海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组织赵某某等45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同年12月底工程结束时,朱某某以甲方扣除其工程款项为由,拖欠赵某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87790元。2020年1月7日,互助县劳动监察执法队向朱某某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其仍未改正。2020年1月15日互助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25日朱某某家属将687790元转至互助县劳动监察执法队农民工账户,2020年12月18日赵某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清欠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拒不支付为其务工的45名劳动者报酬共计人民币68779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归案后起诉前已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取得部分劳动者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互助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马秀花说,生活中,在不少人意识中,总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拖欠工人工资者顶多就是被定为“老赖”,坐不了飞机、乘不了高铁,不还钱不能把他们怎么样。其实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马秀花提醒,各行业经营者、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所作所为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面对恶意欠薪行为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等,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马秀花表示,恶意欠薪的背后牵动着众多家庭的生命线,切实发挥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互助县法院将持续开辟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各类用人单位要切实
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工资拖不起欠不得!
拖欠工资将受到法律严惩。
青海律师为您提供法条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
逃匿支付的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
各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切莫以身试法。
作为劳动者,
面对恶意欠薪行为不能忍气吞声,
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
公安机关举报等途径,
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青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