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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患者藏某某,于1997年7月3日因病于北京市某医院死亡。医院医师董某于1997年7月3日为患者开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联系人为其长子。但7月4日,患者次子(为该院职工)自称前日所开死亡证明遗失,要求医师董某再次为其补开一份7月3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考虑患者次子为本院职工,医师董某便再次开具一份死亡证明,联系人为其次子。
2012年,患者长子与三子至医院投诉医师为患者开具了两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其父亲居然“死了两次”。家属要求医院开具证明,认定次子所持《死亡医学证明书》无效,并且赔偿患者“死了两次”导致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两份死亡证导致遗产分割过程中所损失的财产。
该医院的医务部门经核查,两份《死亡医学证明书》标注的开具日期一致,字迹笔体无法分辨差别,且均盖有医院公章,可确认两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均为医师董某开具。
而医师董某已于1999年离职,病历中《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联也已丢失,无法判定事实情况,医院无法认定次子所持《死亡医学证明书》无效。而且,医院认为,虽然开具两份死亡证明存在不严谨之处,但两份证明均内容客观、真实,并无虚假、编造、错误内容,事件本身造成的不良结果是由其家庭成员间将《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不当使用所致。医院开具两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与最终结果并无因果关系,无法为其出示相关证明亦无法赔偿。
案例分析
由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过程中不够严谨导致错误所引发的纠纷。
患方家属提出医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死者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和《解答》第10条,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该案例中死者存在两份《死亡医学证明书》,但其内容客观、真实,并无虚假、编造、错误内容,不存在对死者及近亲属名誉权的侵害。
背景补充
1990年,原卫生部发布《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居民死亡证明书”的通知》,明确了《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重要作用。
1992年,原卫生部发布《关于使用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填写证明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但此规定中并未明确不能补开《死亡医学证明书》。
直到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再次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四联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并且首次明确了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进一步对以上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重要的医疗文书,应按照规章制度应保证其填写准确完整,并认真进行查对或审核。
案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虽不违法,但从医院管理层面考虑,鉴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重要性,补发证明非常规医疗行为。作为临床医师,出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先请示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再行决定,不应擅作主张。且补发证明也应完善申请人身份资料审核留存、补发申请(申请原因、申请用途、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字)以及补发登记等。医师未能正确意识到其行为的风险性,在无任何资料留存、无任何请示审批的情况下,自行为家属补发证明,存在诸多明显的不严谨之处,应认定为疏忽大意的主观过错。
如果因死亡证明问题,导致死者的殡葬仪式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形发生时,造成了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例中医方虽主观上有过错,但其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且未造成近亲属的损害结果。关于近亲属间遗产分配纠纷,是其成员间对《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当使用所导致的,与医方行为无关。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改善建议
在临床工作中,哪怕一个微不足道的失误,都会导致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时刻充分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
那么,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呢?
1.完善医疗文书开具的权限管理
在整体医疗活动中,不同医疗行为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完成。尚未取得执业资质的研究生、实习生不能独自开具重要的医疗文书(如《死亡医学证明书》、《出生证明》、《诊断证明书》等),应由医师开具。
2.完善医疗文书开具的查对与审核管理
医师在开具重要的医疗文书后,应对内容进行二次查对,以避免漏误。尚未取得执业资质的研究生、实习生、进修生等,在开具重要的医疗文书之后,应提交至上级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师审核签字后,再交予患方。
重要医疗文书在交予患方时,应提示对方对文书内容进行现场核对。如有误,应立即更正。并且,建议配备重要医疗文书发放登记本,接收医疗文书的患方应核对确认签字。
重要医疗文书的补发应由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审核,并应做好补发申请资料的留存及补发登记工作。
3.完善重要医疗文书盖章前再次查对管理
重要医疗文书在正式发放至患方前,通常须经医疗机构盖章生效。而负责盖章的部门及人员应在盖章前再次对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查对,以便勘误。
对人生而言,“善作者不必善成,善始者不必善终”。但对医学而言,管理当要尽善尽美,工作但求善始善终。
来源:医法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