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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主张与员工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入职需知”等材料可视为签订了劳动协议。但公司提交的“入职需知”仅载明员工的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及11条入职须知,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主张与黄某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入职需知”等材料可视为签订了劳动协议。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X公司提交的“入职需知”仅载明黄某的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及11条入职须知,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一审据此认定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以黄某离职前应发工资的平均数予以核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因黄某仲裁请求金额65404.99元少于一审核算金额66550.45元,一审认定X公司应向黄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404.99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X公司主张应以其主张的工资结构中的基本工资作为核算基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963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