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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熏心,偷梁换柱,买个“A货”贴个“假商标”变身正品以次充好,殊不知这是犯法行为。别人的商标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用了别人的商标代价有点重。历城法院就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依法惩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并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浙江某环保科技公司中标济南某学院中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要求使用山东某机械公司生产的“SSR”牌鼓风机,总价120000元。为多赚取利润,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向法定代表人倪某汇报后,以41500元总价购买3台其他品牌鼓风机,又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3套假冒的“SSR”牌鼓风机商标标识规格铭牌、合格证等用于替换,并在外包装箱中喷涂有关字样。王某将铭牌、合格证替换完成后,将其中一台进行了安装调试。后,该鼓风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
浙江某环保科技公司、倪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浙江某环保科技公司、倪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山东某机械公司经济损失,法院判处某环保科技公司罚金十万元,倪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本案某环保科技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历城法院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在权利保障、诚信建设等方面的司法引导。
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