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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01月20日16:5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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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依法负有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应对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诉任某、某物流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

某物流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任某,股东及出资情况为新能源公司认缴出资4990万元,任某认缴出资1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期限均为2015年12月8日。某物流公司设立时,任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一份《郑重承诺》,承诺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某不存在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工商档案中未见股东新能源公司实缴出资的相关材料,任某未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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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系某物流公司的债权人。2018年11月12日,朝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某物流公司支付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判决生效后,某物流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唐某申请强制执行。朝阳法院执行中发现,某物流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8月13日,朝阳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唐某申请追加某物流公司的股东任某为被执行人。2019年8月26日,朝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任某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某物流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任某作为某物流公司发起人,在新能源公司未依法出资499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应就新能源公司对某物流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系某物流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某物流公司发起人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依法负有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不仅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对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某物流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出资期限届满后,新能源公司、任某作为发起人、股东,均未向某物流公司缴纳任何出资,除了应当补缴各自的出资之外,相互之间对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对于新能源公司未缴纳的4990万元出资,任某依法负有连带责任。朝阳法院判令追加被告任某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某物流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任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为认缴制,出资期限由章程规定引发了本案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物质基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将会导致公司成立的资本瑕疵。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分别规定了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对出资不足的补充责任,这是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为了兼顾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投资便利与公司资本信用的维持,合理处理放宽股东出资缴纳限制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将股东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直接扩大适用至债权人。其本意就是要基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进一步明确公司法所确定的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在资本认缴制下的实现方式,防止资本制度改革对交易安全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避免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责任财产不足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的、补充性责任。

本案系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发起人责任问题,解决的是发起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下,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件中,某物流公司股东新能源公司、任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分别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新能源公司、任某均为某物流公司发起设立股东,均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之间对未缴纳的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任某应在尚未缴纳出资50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某物流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的裁判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了发起人对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注册资本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并为公司正常经营提供初始资本,直接影响公司对外的清偿能力。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资本维持具有监管义务,且需对出资不足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股东,应当重视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并在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以及股权转让等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的承担及违约责任,以保证公司责任财产充足,避免因其他发起人、其他股东出资不足而被追究连带责任。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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