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化为乌有,法院为什么不保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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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许以高额回报,交给对方10万元购买火币、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结果却血本无归。这种所谓的委托理财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接下来这个案例给您提个醒。
案情回顾
委托他人投资以太币血本无归
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推荐以太币,承诺该种虚拟币可以在官网上进行交易、也可以升值、提现,并邀请王某参与线下交流活动。后王某向李某及其关联人员陆续支付了10万元,并把设定的密码交给了李某,请求李某在以太币网站上进行操作。
在李某承诺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催促其进行交易提现。李某反馈称,该网站无法正常登陆,交易时间不确定,暂时无法交割提现,导致王某投入的10万元全部亏损。故王某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此类委托理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王某的资金系用于购买了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亦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李某的所谓委托理财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及: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兑换等业务。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明令禁止的,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原因在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该类投资容易引发传销、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严重损害金融秩序。投资人需谨慎对待虚拟货币高利息、高回报等宣传,否则损失后果只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公民在参与各类投资时需到正规的金融机构、金融场所,签订规范的投资理财合同,做好风险防范,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
捂紧“钱袋子”
对虚拟货币说不!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