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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得丑,活得久,长得帅,老得快,
我宁愿当一个丑八怪,积极又可爱……”
经常刷抖音的老铁
一定对这首歌不陌生
这首火爆网络的神曲
近期却引发了版权纠纷
与另一首歌《长得丑活得久》杠上了
我们先来看看歌词
徐某薇和秦某
《长得丑活得久》
歌词为“长得丑活得久,长得帅老得快,我宁愿做一个丑八怪,淘气惹人爱,长得丑活得久,长得胖生活旺,我宁愿做一个小胖仔留在你身旁”。
王七七《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
歌词是“长得丑活得久,长得帅老得快,我宁愿当一个丑八怪,积极又可爱,长得丑活得久,长得胖日子旺,我宁愿做一个平凡的人,陪在你身旁”。
是不是很相似
2019年,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肆意公司)签约的独家艺人王七七将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简称《我愿意》)发布在抖音平台上。
王七七是这首歌的原创词曲作者和表演者,歌曲在抖音上迅速走红,王七七将这首歌曲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授权给肆意公司。
肆意公司认为:
由徐某薇作词,案外人秦某作曲的《长得丑活得久》与王七七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认为其侵犯了《我愿意》的改编权。同时,作为徐某薇的签约公司,厦门鑫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鑫一线公司)为其安排了多场次商业演出,还在社交媒体上推广宣传,“蹭”王七七的流量数据,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公司签约艺人的商演机会和价格都受到影响。
肆意公司认为鑫一线公司及徐某薇在酒吧演唱歌曲《长得丑活得久》共同侵犯了其享有的《我愿意》歌曲的改编权及表演权,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鑫一线公司及徐某薇停止侵权行为,并就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近日,厦门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终审判决:
鑫一线公司、徐某薇应立即停止表演歌曲《长得丑活得久》;
鑫一线公司、徐某薇应立即停止在微信上宣传歌曲《长得丑活得久》系徐某薇原创作品;
徐某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肆意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鑫一线公司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诉争焦点在于:
一:《长得丑活得久》与案涉歌曲相似部分是否为对公共领域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
二:一审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本案是否需要追加《长得丑活得久》曲作者秦某为当事人。
关于焦点一:【歌曲相似部分不是对公共领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
01尽管在案证据显示2017年网络已存在“长得帅老得快”“长得丑活得久”等表述,但王七七创作的歌词在先对相关表述进行整合,使得歌词具有独创性。徐某薇作为专业的音乐创作人在前歌曲当红时期创作与之内容实质性相似的后歌词,其无意识抄袭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
02《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歌曲《长得丑活得久》副歌部分占整首歌一半以上的篇幅,对相关网络用语的组合排列与王七七创作的案涉歌曲歌词高度近似。无论是作为歌词创作者的徐某薇还是专业演艺公司都有足够的时间和渠道接触到网红歌曲《我愿意》,故法院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徐某薇和鑫一线公司侵犯案涉作品词部分的著作权及表演权,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03鑫一线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歌曲《长得丑活得久》系徐某薇原创,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徐某薇与鑫一线公司共同合作表演,并在以虚假宣传海报为背景的舞台上进行演唱,对相关宣传知悉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可以认定参与了案涉宣传行为,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鑫一线公司与徐某薇的宣传行为明显攀附歌曲《我愿意》的知名度,具有主观恶意。
因此,徐某薇在明知《我愿意》歌曲存在情况下仍较高比例抄袭其相关表述其“对公共领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的抗辩不成立
关于焦点二:【曲作者是否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事实查明】
法院认为
本案肆意公司明确针对案涉歌曲的词和曲两部分著作权主张权利,在案证据已经可以佐证,其主张的改编权涉及词曲,但曲调部分没有明确被告,对该部分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无论曲作者是否为案外人秦某或秦某是否参与诉讼,均不影响本案事实查明。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这起案件的审结不仅厘清了双方法律关系及其侵权责任也推动了肆意公司与徐某薇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减少了讼累
法官提示
“公共文化领域的合理使用”是抗辩侵犯著作权的常见理由之一,审判过程中需要合理划定著作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权益。
应当说任何文化作品的创新都是在现有文化基础上的创作,丰富的公共领域文化为文化作品的创作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宝藏,而当时享有著作权的文化作品在度过保护期后就成为并进一步丰富公共领域文化。
从推动人类文化进步的角度来看,文化作品著作权与公共领域文化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中间的界线就是表达方式的创新。
本案中涉诉歌曲《长得丑活得久》的曲作者秦某未参与一审诉讼属于程序瑕疵吗?程序正义的目的是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案涉歌曲为网红歌曲,生命周期短,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对于保护作者著作权十分重要。
故法院终审时在不影响本案事实查明的基础上,对审理过程中无明确被告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对肆意公司明确主张的徐某薇的作词行为和徐某薇与鑫一线公司在酒吧的合作表演行为是否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
这样既保障了著作权保护的时效性,也保障了案件外曲作者的相应诉权,体现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赋予了词曲作者同等权利,当前合作作品日渐增多,审判过程中可在不损害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对权利人各自创作的部分实施保护。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