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发电”剪辑短视频侵权吗?“圈地自萌”也要遵守法律边界

2022年01月20日17: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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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次元壁”不断被打破,曾经“圈地自萌”里一些约定俗成的玩法逐渐走进大众视野:比如“剪刀手”用大量影视剧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网友未经授权将一些曲子重新填词进行翻唱、甚至还有一些网友翻译并私印外文言情小说……大家在感到新奇有趣的同时,也不禁质疑,这些“玩法”是否侵权违法。

“为爱发电”剪辑影视素材

进行二次创作侵权吗?

短视频的火爆衍生出很多新玩法,除了“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类视频剪辑之外,还有一些脑洞大开的“剪刀手”喜欢用不同的影视素材剪辑新的故事进行传播,那么这些行为是否会侵犯相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呢?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17项权利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网友们利用已有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二次创作,则很有可能侵犯这两项权利。

若未经授权将已发表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并传播,大部分情况下都会构成侵权。类似“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剪辑,以及把不同的影视作品剪辑在一起的“拉郎配”视频,较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对相关影视作品的改编。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首先这种剪辑行为涉及侵犯影视作品的修改权、改编权,如果剪辑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的,还有可能被主张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剪辑完又上传到公开的视频平台在互联网上传播,涉及侵犯该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一些网友认为,只有当剪辑后的视频产生了营利才算侵权,“为爱发电”“只是分享”不算侵权。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准确的。判断一个二次剪辑的作品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营利与否仅仅是一个非决定性的影响因素。如果一般的个人用户基于爱好剪辑了一个商业影视作品,并将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虽然这个用户没有营利,但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部分复制、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之所以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一般是因为影视作品权利人认为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对他们的影响和损害没有达到需要启动法律程序的程度,又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通常也就不予追究。然而一旦权利人追究,用户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很大。

还有一些网友认为只要“使用原片不超过X分钟就不算侵权”,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对于未经许可的视频剪辑,是构成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要从其使用的原作品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剪辑对原作品的可替代性等多个角度考量。如果剪辑者剪辑的内容大部分来自于原片、其个人创作内容的比例很低,或是剪辑者虽然有自己的再创作内容,但剪辑里集中包含了原片最精彩的片段,亦或是观众通过观看剪辑者‘搬运’的片段集合和精彩片段的缩编,可以起到代替观看原片的效果的,剪辑者都较有可能涉嫌侵权。

一首很喜欢的歌

填词翻唱侵权吗?

如果网友很喜欢一首歌,未经歌曲曲作者、词作者授权同意,然后自行填词翻唱或者改编旋律并上传至网络平台,这样的行为侵权吗?

在2019年11月28日,歌手阿兰的工作室发布维权声明,称发现有人在未经官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填词翻唱阿兰的音乐作品,希望尽快下架翻唱歌曲。这份声明在古风圈和音乐圈引起广泛讨论,翻唱侵权的问题也由此浮出水面。有网友整理了涉嫌侵权阿兰作品的填词翻唱歌曲,发现多达上百首,而牵涉在内的古风歌手众多,有一些在圈内已颇有名气。同年12月1日,阿兰发微博表示,很多翻唱歌手已主动与他们联系,并下架了翻唱的歌曲。

网友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或在公开场合营利性翻唱,或演唱重新填词后的歌曲,均构成侵权。

翻唱音乐作品本身不侵权,为什么?如果翻唱发生在家中,自己自娱自乐地翻唱,这属于非公开表演,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将翻唱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意味着其上传音乐作品表演的录制品,一旦上传就是两个行为,一个是复制,一个是信息网络传播。多数情况下,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覆盖了因录制和上传的复制权的许可。如果拿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则没有问题,否则这个行为会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此外,重新填词并公开利用的行为,视情况还可能构成对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给原曲重新填词如果是全新创作而不是改编原词,则不涉及侵犯词著作权,但是对于原曲和原伴奏音乐的使用涉及侵犯曲著作权及录音制品制作权。如果属于个人爱好的小范围使用,应注意对原作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不公开传播,以避免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自行翻译并印刷

外文言情小说吗?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国民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升,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接触到外文读物,一些翻译能力较好的网友便自发将故事进行了中文翻译,在国内社交平台进行分享。同时,一些喜欢收藏“纸质版”的网友自行联络印刷厂,组团付费印刷收藏,这种行为是否涉及到侵权呢?

如果将翻译后的故事印出来的唯一用途是个人收藏,没有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目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将一本印刷品借给几个朋友传阅,不属于公开传播,也并不侵权。但如果公开出售印刷品,则侵害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和几个朋友共同付费印刷,也要视后续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数量很少的私人收藏可以构成“个人使用”、或学理上称之为“私人复制”的合理使用,而售卖、范围较大的传阅、组织多人付费印刷则涉嫌侵犯原作的翻译权,以及未经许可翻译作品对应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权利。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泛二次元玩法”中

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吗?

往往提到“泛二次元玩法”中的侵权问题,都会不可避免的提到一个词:灰色地带。小众圈层玩法中真的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吗?

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完全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依据,不存在其他标准。上述法律规则在国际上具有高度可比性,基本是完善的。

对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并不存在“灰色地带”。所谓“灰色地带”的出现,更多是由于著作权的私权利属性带来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不举官不究”。以二次创作为例,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一般情况下持否定态度,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许多原作品著作权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对这些未经许可的演绎行为采取法律措施,侵权者也没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久而久之这种侵权行为似乎就有了“合理性”。

对于这样的现状,或许我们应辩证看待:法律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保护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抹杀二次创作的活力和积极性。

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问题,2021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将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以及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均有助于创作者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很多时候,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制需要与市场和行业主体的自律相结合。此前70多家影视公司和视频平台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就表明行业内主体对于共同遏制未经授权使用影视作品的行业乱象,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当行业形成共识,很多著作权法律问题能得到更好的解决。现在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有所增强这是好事,但仍不够。法院和行政机关作出一些著作权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并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学习、讨论和研究,有利于推动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裁判、执法规则的发展完善,也能让人们更好地了解、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此外,他还提到,商业授权的实践机制如果能够发展得更加成熟,也有助于在尊重各方权益的情况下,促进作品再创作的繁荣发展。

无论何时,“圈地自萌”都不应把法律置于圈外,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才能让大家热爱的圈子始终葆有向上的、蓬勃的生机。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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