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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腾讯,爱奇艺,优酷等多家影视平台发布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声明中指出,视频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切条、搬运、速看等侵权性的“二次创作”行为将进行法律维权。随后,这份声明中又新增了500余名业内艺人,集体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
互联网时代,原创版权与短视频二次创作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对原作品进行剪切,拼接,搬运等行为可能侵犯其版权,但很多时候这些二次创作也是起到了对原著作品进行宣传的作用,这其中并不是单纯的侵权关系,如果仅通过这样一份声明就想打击“盗版”或者净化视频创作的环境未免有些过于天真了,而简单粗暴地将“二次创作”全部禁止也颇有些“卸磨杀驴,过河拆桥”的意味了。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原则,也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一般用作二次创作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事由。
但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二次创作”的内涵更加丰富,up主们也许并不局限于介绍,评论作品的目的,因此,我更想从合理使用的原则方面探讨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提出一些关于短视频“二次创作”的建议和思考。
01
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检验法”
合理使用原则是对著作权行使的一种限制,它通过给予他人一定的创作自由来激励人们投身于文学艺术创作中。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检验法”:
(1)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对于短视频二次创作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可尝试着用“四要素检验法”进行判断。不过,就作品性质而言,由于原影视作品与二次创作的短视频都属于一类作品,性质相同,就不再需要进行讨论了。
(1)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如果视频号up主进行二次创作的目的侧重于“创造”,即赋予作品新的价值与内涵,使其在原影视作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作品,则应该符合合理使用。而二次创作能否赋予短视频新的内涵与理念,价值等,我认为可以从up主是否增加了许多新的元素,内容以及创作方式来判断。
例如,哔哩哔哩某up主通过“剑网三”中的人物以及风景建模将最近某热播剧的内容进行剪切,形成新的作品,就可以认为是对原视频的合理使用。
此外,还有一些“鬼畜”类的短视频创作也构成合理使用。这些up主都是创造了一个新的主题和思路,通过对原视频内容的剪切,选择与重组将这种新的思想进行表达,使其具有与原来作品不同的主题,构成一种较高程度的“合理使用”。
(2)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一般来讲,视频号up主在进行二次创作时,使用原影视作品的比例越低,则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还需要考虑是否使用了原影视作品核心或者实质性的内容。
在“剧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害著作权”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作图解电影解说的up主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已经使用户获得了主要剧情,使观众无需观看就对这部作品十分了解,降低了原影视作品的播放量。
(3)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关于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对原影视作品造成何种潜在影响的判断,实践中也并无统一定论,目前也只能粗浅地分为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
一方面,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很多观众都是先看了剪切,解说或者吐槽产生了兴趣,然后才去看原影视作品的;而另一方面,这种二次创作也会由于画面或视频过于完整与全面,观众反而无需看原影视剧就可了解主要画面和剧情,又或者观众看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后,对原影视作品产生抵触和厌恶的心理,这也会将损害原作品的经济效益。
而二次创作究竟会给原影视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带来何种影响,只能依靠双方举证和审判者的自由心证来判断了。
02
版权方应该完善授权规则给up主们一个“身份证”
虽然在一些视频类app上面,如腾讯,抖音,哔哩哔哩等,都强调了用户发布的作品需要得到原版权方的授权,但视频app用户众多,一对一授权实在难以实现,而且一味阻止up主们进行二次创作,也容易打消他们的创作热情和滋生观众的不满情绪,很有可能使平台失去大量用户,这对于版权方,平台和用户都不是一个有利的局面。因此,可以完善授权使用或者合理使用的规则,给创作者们一个合法的“身份证”。
为此,影视作品版权方可以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委托它们与视频app平台达成合作,然后视频平台再与up主们完善授权使用事宜,这样就可以形成一条合规的授权链条,打开多方共赢的局面。
03
剪切类up主可增加原创性内容或者出镜解说
众所周知,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滑稽),在授权链条尚未明确之时,如果想要彻底解决这种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因为搬运,剪切,传播等构成侵权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完全避开版权方。Up主们可以积极转型,化身为技术宅,利用新的手段,对影视作品里面的元素重新建模,或增加真人出镜的频率,减少引用原视频内容,尤其是核心内容的比例,以讲述或者评论的方式进行视频创作。
如哔哩哔哩某up主,她们的视频中,更多的是通过两个人的互动来介绍或评述某作品,这样就可彻底避免了侵权。
然而,无论怎样,二次创作的短视频都不应该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因为如果二次创作消失了,版权方则少了一个路人盘非常大的宣传渠道,平台方将会失去大量up主和粉丝,而我们也失去了和版权方,平台方以及主演们的快乐联动。
不过我仍然相信,这份影视平台联合推出的声明实际上是推动版权方,平台与“剪刀手”up主们授权链条体系的形成,以及推进up主们积极进行转型以净化创作环境罢了,毕竟三方合作,大家都可以从中获取利益,何乐而不为?
来源:熊猫法律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