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企业出资风险的防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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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走上了正轨,朝着精细化管理模式发展,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股东创造财富,与此同时,及时、足额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关系着公司企业的运营与发展。在新时代市场经济环境下,随着认缴制的实施,公司企业的活力进一步提升,但关于股东出资的相关诉讼也有所增加,实践中在出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
一
风险点
01
股东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可能对公司承担股东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未履行法定验资手续,可能被认定为瑕疵出资而承担股东责任。
02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能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03
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减资,股东可能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
司法剖析
01、瑕疵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股东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出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债权人需要提供足以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由股东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出资到位。股东应证明有原始凭证、财务账册相关科目中有合法记载,未履行验资手续或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可能被认定出资无效。如果股东出资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且无款项用途记载的,一般由股东承担未实际出资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常见的公司以“过桥”方式进行的虚假出资并非无法查证,在股东无充分证据证明出资款转出原因时,往往由股东承担未出资的责任风险。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02、转让瑕疵股权的法律后果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原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身份的丧失而免除。受让股东明知并承诺补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对补足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股东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受让股权有瑕疵的,无需承担股东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有明文规定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且未缴纳出资时就转让股权是否承担出资责任,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且未缴纳出资并不违法,一般情形下股东转让该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
03、未经法定程序减资的法律后果
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其实质是股东通过减资程序进行退股,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与资本维持原则,在本质上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并无不同。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公司不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可比照公司法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认定股东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三
防控建议
01 及时、足额出资
认缴制下股东不得盲目申报注册资本,而应以实际出资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为基础如实申报并及时足额出资,出资后及时依法履行验资手续;支出公司资金应经法定程序,保留相关凭证,严禁抽逃出资、虚假出资。
02 依法转让股权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已到期的出资义务,防止股东责任的发生;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产生合法有效的公示效力。
03 履行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减资应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最低限额。
来源:深圳宝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