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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资来源是否影响出资有效性的认定

2022年01月20日17:2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高院:出资来源是否影响出资有效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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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货币作为种类物和可替代物,其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一,推定货币占有人为货币所有人,其享有对货币的处分权。因此,出资人即使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出资,也不宜认定出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故出资人将其非法取得的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该出资行为应当有效,出资人依法取得与该出资对应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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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系2003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政系绿地公司的股东,持有24%的股份,吴某华为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该公司股东。2012年5月23日,绿地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2012年首届二次股东会决议(01号)。该股东会决议载明,崔某政将其持有的绿地公司24%股权(股本金3240万元)全额转让给吴某华。双方因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吴某华以催出资系来源于他人为由,辩称在催未实际出资前可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70号崔某政、吴某华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崔某政用以进行出资的货币来源于吴某志,并非崔某政以自有货币出资。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该事实是否影响崔某政主张案涉股权转让款。本院认为,绿地公司工商登记载明,崔某政是持有绿地公司股权的股东。绿地公司2012年首届二次股东会决议(01号)载明,崔某政股东享有24%股权,确认其股本3240万,股东权益1760万元。绿地公司2012年首届股东会决议(02号)附件、《关于落实股东会决议的通知》等证据也表明,绿地公司将股东权益划分为“崔某政股东权益”和“吴某华等股东权益”,明确崔某政是该公司股东,且确认了其权益。此外,绿地公司董监事中,也有崔某政一方委派人员。再有,在绿地公司2012年首届二次股东会决议(01号)作出后,绿地公司已经按照该决议的内容给付了崔某政1760万元股东权益。上述事实证明,尽管崔某政并非以自有货币进行出资,但绿地公司认可崔某政的股东身份以及其享有股东权益。综上,在绿地公司知道崔某政的出资款并非来源于崔某政本人的情况下,仍然在2012年首届二次股东会决议(01号)中写明崔某政的股东权益和股权对价,其他股东不持异议,可以认定绿地公司、受让方股东愿意按照股东会决议给付崔某政股权转让款和股权收益。该股东会决议并未将崔某政应以其自有货币进行出资、其应将自有出资货币交付给公司作为其可以取得案涉股权转让款的对价。当然,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虽对崔某政出资资金来源于吴某志并无异议,但关于该资金来源的原因和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吴某志一方出具书面情况表明,该资金实质为其出资,崔某政系代其持股。崔某政对该事实不予认可,并主张出资款项虽来源于吴某志,但应属于其出资。本院认为,虽然崔某政的出资来源于吴某志,但该资金系打入崔某政账户后,以崔某政的名义打入绿地公司账户作为出资。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可以认定崔某政完成了出资。至于为何崔某政的资金来源于吴某志,崔某政是否为名义股东,是与本案争议焦点不同的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崔某政必须补足出资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股权对价存在错误。

三、简评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447号吕*林、湖南诚信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也认为,诚信鸿基公司的出资来源不影响对其已实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出资的认定,故吕柏林以此为由主张诚信鸿基公司亦未完成出资,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发布,法释〔2014〕2号、法释〔2020〕21号修正)第七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对货币这种特殊的动产,民法理论上一般均认为,货币作为种类物和可替代物,其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一,推定货币占有人为货币所有人,其享有对货币的处分权。因此,出资人即使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出资,也不宜认定出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故出资人将其非法取得的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该出资行为应当有效,出资人依法取得与该出资对应的股权。只是如果出资人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这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股权则属于出资人的违法犯罪所得,这种犯罪所得的财产形式由于出资行为从原来的货币转换成了股权。[1]

[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7页。

来源: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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