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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非法捕鱼、另10人明知故“贩”:判刑+经济惩罚+承担生态修复费

2022年01月21日09:4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0人非法捕鱼、另10人明知故“贩”:判刑+经济惩罚+承担生态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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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节等10人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水域的禁渔区内,多次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非法获利13万余元;而明知收购的鱼系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吴某龙等10人仍然贩卖,非法获利29万余元。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的20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捕、运、销:

非法捕鱼形成完整产业链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张某节、肖某意、涂某成等10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水域的禁渔区内,多次采取电击等禁用方法,或采用“丝网”(一种用透明细小尼龙线编织成的小孔径渔网)、“地笼网”(一种由网线编成、铁丝或竹篾撑开的,多节、小孔径捕鱼工具)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鱼后,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吴某龙、伍某区和舒某权等人的收鱼团伙。

吴某龙、伍某区以及舒某权的犯罪团伙均明知收购的鱼系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加价卖给个体鱼贩被告人朱某辉、蒋某、林某兵和任某。

为逃避打击,吴某龙、伍某区和舒某权团伙从不在交易现场露面,只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朱某辉等鱼贩确定鱼的交易种类、数量、单价和交易地点,再联系非法捕捞人员张某节等人直接将捕得的鱼送至交易地点装车。后朱某辉等人雇车将收购的鱼运至重庆贩卖。

至案发,张某节等10名非法捕捞人员非法获利13万余元,吴某龙、朱某辉等10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

“全链条”打击:

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另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6月18日,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以张某节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龙等10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君山区检察院针对涉案人员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时间和地点跨度大等问题,进一步补充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明确了张某节等人为牟利非法捕捞,并与吴某龙等人建立了相对固定的捕、运、销合作关系,已经形成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完整利益链条;进一步核实了涉案水产品的数量和各被告人非法交易的金额。

据悉,我国自2002年起试行春季禁渔期(即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到2016年调整禁渔期(即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再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禁令之下,虽然各地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长期以来,仍有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形成了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野生鱼的完整产业链。产业链环环相扣、分工明确,通过多次交易,各环节得到不断加固,不仅危害十分严重,打击也十分困难。

11月4日,君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节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龙等10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君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26日至27日,君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江豚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和渔民代表旁听了庭审。2月8日,君山区法院判决认定张某节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龙等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拘役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共计28万余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42万余元。同时,判决20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9万余元、专家鉴定费4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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