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两千块帮他人办卡,结果被判刑大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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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层出不穷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
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买卖“两卡”等活动
01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邓某锦在明知银行卡出售、转借他人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受利益驱使,仍然答应南下广东办理银行卡套件出售给邓某国。
2019年9月及2020年3月期间,邓某锦两次到广东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当地办理自己名下的四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出售给邓某国,并从中获利2000元。
邓某锦出售的四张卡总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68087438.22元。
02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锦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到银行机构办理其名下的银行卡及套件提供给他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被告人邓某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邓某锦退缴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黎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03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小课堂
电信诈骗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警示大家,信息网络带来了很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活动带来了便利,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防范电信诈骗,避免网络陷阱,保护好个人财产、人身安全。
同时还要注意不受非法利益诱惑,贩卖个人或他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人人注意人人防,维护网络干净地,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