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反被薅,46名宝妈血泪史提醒您母婴囤货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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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支付十倍押金便赠送心仪商品,一个月后押金全额返还。这样的“薅羊毛”还不心动?“宝妈”纷纷响应“福利活动”,岂料馅饼之下竟是陷阱。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骗子以上述方式获取保证金,46名“宝妈”被割韭菜。
初尝甜头,“羊毛党”放下戒心
罗某某原系某母婴用品线上客服,通过营,获得了上千名宝妈客户的信任。2020年,罗某某入职某网络公司负责拓展母婴用品的网店销售,其间为了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冒出了从宝妈客户那里套取资金的想法。他抓住宝妈们急于囤货、热心购买母婴产品的心理,便在微信群中不断向宝妈们发布付保证金送商品的“福利”信息。
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吸引了众多宝妈前来付款订货。随着不少宝妈相继拿到了心仪物品,“老粉”安利“新粉”,更多的宝妈加入进来,罗某某手中的保证金迅速累积,微信群内“赠送”的商品也不断“升级”,从普通的奶瓶、童车到手机等贵重物品应有尽有,对应的保证金也水涨船高,罗某某的债务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欲壑难填,终究都是“冤大头”
为应对兑付和亏损问题,罗某某开始将圈进来的钱用于垫付刷单的私活和区块链投资,然而他的“投资”均以巨额亏损宣告失败。在将剩余的钱兑付了部分宝妈的保证金后,尚有46名宝妈共计130余万元的亏空无法填补。
为了应付其他到期催款的宝妈,罗某某又对公司老板和朋友编造谎言骗借了20余万元用于还债。罗某某拆东墙补西墙,但所借钱款远远无法填补之前挖下的大坑。最终无力兑现承诺的罗某某只能在公司老板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9月2日罗某某被提起公诉。
法槌敲响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罗某某自首和认罪认罚的表现,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寄语
贪心好比一个套结,把人的心越套越紧,把理智闭塞。罗某因贪念而陷入泥沼,宝妈们贪图一时小利而受骗上当。良好的口碑、成就来之不易,勿因一己私利、一时贪念而毁掉信誉,甚至身陷囹圄。生产经营服务人员在日常经营、拓展业务等活动时应当依法进行、量力而行。广大消费者也应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有的“免费”终会付出代价,应当时刻警惕各种不合常理的诱惑,不能心存侥幸,也不应盲目跟风。骗局终将被戳穿,理性消费、保持警惕,别成为崩盘日的“韭菜”。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