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及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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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量刑标准
一、基本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毁灭或者损坏
本罪的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或者刻画等方法使公私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使公私财物的效用得到损失的行为,这里的效用主要包括财物因外观、性能的损失而导致效用的减少。
2、与毁坏财物有关的主要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及批复等规定,故意毁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行为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施行数罪并罚。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修改密码,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处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不能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故意毁财物;财物须为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比如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故意毁坏财物,却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4、故意毁坏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具备案发后主动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罪表现等情形的,也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比如北京市宣武区“窦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窦某因对某报社对其的报道不满,在砸坏报社办公设备后,又在报社门前泼洒汽油烧坏了一辆轿车。经鉴定,报社办公设备损坏价值上千元,被烧车辆损坏价值5300余元。法院认为,窦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鉴于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警方坦白交代案发情节,属于自首,且他在庭审中向某报社表示道歉,并赔偿了某报社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三、罪名认定
1、毁坏的含义
一般的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所谓的丧失与减少(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面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人财物隐藏)等情况”。
2、“非法占有目的”与“毁坏目的”的区分
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
非法毁坏: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消灭。虽然行为人也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排除了权利人合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性,但其控制该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依照其本来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而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
3、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4、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和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了新的占有,如果建立了新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如果没有建立新的占有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本罪犯罪数额认定
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公式分别为: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主流观点同意第三种计算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为被毁财物的原有价值与残余价值之差。
第三种计算方式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观念上都没有争议。被毁坏的财物应分为有残值与无残值两种,在无残值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无争议;在有残值的情况下,被毁坏财物的犯罪数额当然是原值减去残值。但这种认定方法并未被司法实践及司法规范文件所确认适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这种计算方式被认为难以操作:一是财物已经被损坏,原值难以认定;二是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其实这并非难点,从现行关于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看,原物是否存在并非能否进行鉴定的必要条件。
对于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笔者认为,既要关注被毁坏部分的直接价值减损,也要重视财物整体功能的下降或丧失。不过,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即往往存在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所需费用要高于犯罪数额的问题。但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案件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索要赔偿时所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定,并不以指控的犯罪数额为限,所以,不利于被害人财产保护的问题并不存在。
6、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动物?
专家观点:财物一词的日常含义是无生命的物品,但是在侵犯财产罪中却包括有生命的动物。盗窃他人的羊、毒死他人的猪,都构成侵犯财产罪。动物园饲养的熊属于动物园的财物,当然受侵犯财产罪保护,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
有观点认为,财物必须是无生命的物体,所以动物不能视为财物。这种观点是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而没有从法律角度出发看待问题。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是指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就是他人的财产,那么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他人的财产,当然属于他人的财物。无论从文理解释还是从论理解释看,将动物视为财物都不存在障碍。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前者目的在于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而后者目的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前者毁坏的为公私财物;而后者毁坏的一般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资料。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虽然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具有相似之处,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而后者主观上不是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的目的,而通常是蔑视法律、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前者往往都是事出有因,并且这里的原因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后者的所谓理由一般不合情理,往往随意编造,借题发挥,挑起事端。前者侵害的公私财物往往是特定的;而后者侵害的财物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
比如广东省广州市“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李某不堪楼下有拉砖车的噪音,从楼顶扔花盆砸拉砖车,不料却砸坏了另一辆小轿车,车主为修复车辆花去18677元,人民法院因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李某拘役4个月。
五、定罪量刑标准
1、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处罚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目前,刑法、司法解释均未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规定。
北京市于1998年对“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为5万元。不过,相较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此标准应该不再适当,比如,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1万元提高为6万元,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抢夺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规格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有些财物,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社会管理秩序,毁坏该特定物则不能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刑法规定了单独的犯罪予以保护,此类财物有以下几种:
一是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财物,如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台等。
二是与社会管理秩序有关的财物,如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界桩界碑、矿产资源等。
三是与国防利益有关的财物,如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等。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
2、起因、动机、目的;
3、毁损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
4、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二) 被害人陈述
1、被侵害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毁损财物的起因、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
4、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三)证人证言
(参照被害人陈述)
(四) 物证、书证
1、被毁坏财物、作案工具的原物及照片;
2、扣押物品清单。
(五)鉴定结论
被毁损财物的价值鉴定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来源:基层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