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银行卡轻松赚钱?当心“心动”变“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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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告诉你
去银行办几张银行卡
只要卖给收卡人
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
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先别急着心动
出租、出售银行卡
“低风险”“高回报”钱来得快
看似“好事”
实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
蓟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
审理了一起买卖银行卡案件
案件回顾
今年4月初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会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主动寻找买家,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邮寄给买家。
后经查
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万余元,账户流水金额共计90余万元;其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流水金额共计6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Q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A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手段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
为规避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分子会购买他人实名制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为此,高价出售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售卖银行卡的人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银行卡及其账户
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
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切勿为蝇头小利
出租、转借和出售银行卡
若银行卡一旦丢失
应及时挂失补办
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蓟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