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身亡,同饮者因没这样做不担责
长春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changchun/
男子与朋友聚会喝酒
在被朋友送回家后身亡
男子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
因同饮者这样做了免遭担责
2021年4月,高某强与朋友聚会饮酒后身亡,其近亲属将9名“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4万余元。
法院调查
事发当日晚上7时30分被告吴某某因村里古会在家中准备了三桌酒菜招待客人,死者高某强与三位朋友前去赴宴。随后另外5名被告先后赴宴、离席,期间高某强为各被告倒酒。
晚上21时,高某强大约饮了半斤白酒,其他朋友相继离开后,剩余高某强等3人继续饮酒。
21时40分,宴席结束。被告吴某某和高某强步行来到案外人吴某勇的收粮点。因高某强醉酒躺到了地磅上无法上车,被告吴某某安排案外人吴某勇将高某强的妻子接来后,与吴某某等3名被告一起将高某强抬到副驾驶座位上送回家中,并交代其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
次日凌晨5时,其妻发现高某强死亡。经鉴定,高某强因酒精中毒致呕吐物吸入气管肺脏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被告吴某某、王某某表示每人自愿补偿原告损失4 000元,其余7名被告表示每人自愿补偿原告损失2 000元。
2021年8月,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吴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补偿原告人民币4 000元;被告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阴某某、熊某某、韩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补偿原告人民币2 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高某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从喝酒的起意来看,高某强主动去吴某某家赶会,不存在高某强受邀的情形;其次,从喝酒的过程来看,系高某强主动给自己和各被告倒酒,且没有证据证明各被告有对高某强劝酒、敬酒或拼酒的行为;最后,在高某强醉酒后,吴某某、阴某某和案外人吴某勇等一起将高某强送到家中,并交代其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已经尽到了照顾、护送的义务。高某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及酒后的行为负责,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死亡与各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各被告自愿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补偿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在民事案件中,发生侵权行为时,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朋友之间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饮酒过程中有过度劝酒、敬酒或拼酒的行为,则会因该先行行为产生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的义务。本案中,受损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饮酒时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而在该案共同饮酒过程中,各被告没有劝酒等过错行为,也未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高某强吸入性窒息死亡的损害结果无法预见、也无过错,所以,原告起诉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各被告出于朋友情谊自愿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法官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并通过判决定纷止争,树立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价值导向,判决结果也会得到社会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对于因醉酒发生意外事故一方,至亲离世,家属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院在裁判具体纠纷时,不能以“谁受伤谁有理”的观念来评判,而应当遵重客观事实和证据规则,根据具体案件的责任归则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本案也给我们一个警醒,亲友团聚饮酒本是人之常情,但是饮酒过量可能引发悲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无论什么条件下聚餐聚会,都应该倡导理性、温情的酒桌文化,切莫“贪杯”饮酒造成重大损害,进而影响家庭生活和亲朋好友之间的和谐关系。
延伸阅读:这四种情况同饮者需担责
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