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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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要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编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不仅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法人遵守法律和社会功德,也可以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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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是为了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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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与这些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当然,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