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拍涉水车获赔偿 法院建议规范机动车网络拍卖

2022年01月21日10:4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网拍涉水车获赔偿 法院建议规范机动车网络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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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

网络拍卖逐渐成为

机动车拍卖的主要途径

在为消费者提供

更多缔约机会的同时

网络交易也给传统机动车拍卖管理

带来了新的挑战

经调研,朝阳法院近三年受理拍卖合同纠纷105件,其中涉机动车网络拍卖案件达28件。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在相关案件中受到不同程度侵害。

案情回顾

竞买人张某在网络拍卖平台竞买到一辆宝马汽车,支付价款43.6万元,后发现该车存在涉水记录且存在电路系统故障等问题。张某主张,该车系因涉水而无修复价值的车辆,委托拍卖该车辆的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拍卖人某拍卖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曾发生涉水事故的事实,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退还其购车款、拍卖佣金,并赔偿一倍车价款,共计89万余元。委托人和拍卖人辩称已公布其掌握的车辆信息,两公司对车辆涉水问题不知情且未予披露的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认定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拍卖车辆曾经发生涉水事故并进行了保险理赔的事实,委托人、拍卖人对上述车辆重大瑕疵应当了解并如实向竞买人披露说明,其未予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竞买人的知情权,给竞买人造成了实质影响和损害。故综合考虑购车款43.6万元、车辆评估起拍价18.8万元、车辆已实际使用两年等因素,判决拍卖人退还拍卖佣金2.18万元,酌定委托人、拍卖人共同赔偿张某33.6万元。委托人、拍卖人两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调研

在对近三年受理案件进行调研后,朝阳法院发现,机动车网络拍卖中隐蔽瑕疵问题引发纠纷较多,多数案件均涉及委托人、拍卖人是否尽到瑕疵说明义务、应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还涉及已交付、过户车辆如何返还等问题。案件呈现涉诉主体多、事实查明难、责任争议大等特点,反映出如下问题:

1

/瑕疵查验不充分

主要表现为拍卖企业怠于查验拍卖标的瑕疵情况,如:未主动核查车辆事故及维修情况等重要车况信息;明知车辆为事故损毁车辆且无保险手续但未要求委托人出具保险理赔材料、未向保险公司或4S店查询车辆事故及维修情况;应当知道车辆为事故车,但未要求委托人明确车辆是否发生事故或明确因事故引发的瑕疵情况。

2

信息披露不充分

主要表现为对拍卖机动车是否为事故车、事故车的受损部位及程度、是否完成定损理赔、定损级别、维修项目等拍卖企业易于掌握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包括未披露信息、披露部分信息、以“不排除事故车”等词句含混披露信息。

3

标的物展示不充分

主要表现为以文字方式公示的标的物瑕疵情况不详或不实,常伴有“以实物现状为准”的公示内容,仅提供实物照片,缺少受损部位清晰可查照片或视频,未在网页中公布线下查看拍卖标的物的方式,或虽称可线下查看实际并未组织线下标的物展示,亦未提供其他符合线上交易习惯的标的物展示方式。

司法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推动机动车网络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朝阳法院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出如下司法建议:

1

推动规范“残值车辆”上拍流程

建议中拍协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机构的联络对接,以加强行业自律为引,明确保险公司委托拍卖“残值车辆”时必要的审查、说明责任,根据“残值车辆”的不同情形对竞拍人资质作必要限制。

2

明确拍卖人瑕疵查验范围

建议修订《机动车拍卖规程(SB/T 10691-2018)》(以下简称《规程》)相关条款,以列举方式细化委托人应提供拍卖标的物瑕疵的具体情形,并明确拍卖企业负有主动查验机动车保险理赔、维修记录及机动车修复情况的责任。

3

突出拍卖人信息披露义务

建议增设《规程》规定,以单列附表形式强调拍卖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丰富标的展示内容,要求拍卖企业公示机动车《瑕疵情况说明》,并向竞拍人提供就保险理赔信息、重大维修项目等瑕疵情况核实真伪或查询详情的渠道。

法官提示

在网络平台逐渐成为机动车拍卖主要渠道的当下,拍卖企业在享受互联网经济红利的同时,还应注重加强哪些自我管理呢?对此,法官作出如下提示:

1、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拍卖标的物重要信息的说明与披露义务,对可能涉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标的,要进一步规范标的物公告内容和形式,修正其规避义务的合同条款。

2、建立健全审查制度。完善标的物审查标准,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切实维护网络拍卖参与各方的权益,保护竞买人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促进拍卖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如果想通过拍卖途径处置机动车,无论是车主本人还是受托处置车辆残值的保险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遵守诚信原则,那么,这类委托人应该如何做呢?

1、如实告知车辆详情。在委托拍卖时,主动披露车辆使用情况、事故理赔及维修情况,避免车辆交付后另生争端,致使面临高额索赔。

2、积极配合交付过户。在成功售出机动车后,配合拍卖企业和买受人做好车辆及相关手续的交割,同时注意对包含车辆瑕疵等具体车况做好现状确认。

对于广大竞拍人,如何如愿购得心仪机动车,法官作出如下提示:

1、仔细阅读网页详情。确保了解已披露的机动车信息,对于车辆有无权属争议、车辆使用年限、已行驶公里数、有无既往事故史、保险理赔、维修记录、车辆过户方法等重要信息全面掌握后,结合自身情况,理性作出选择。

2、主动要求披露信息。对于关心的车况信息主动要求拍卖企业予以说明,尽可能参与线下车辆展示活动,现场查看实物,必要时可要求对车辆进行鉴定。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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