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他人赔礼道歉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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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赵某与钱某系同村邻居,2015年6月某日,赵某的妻子孙某将一盘洗菜水往外泼时,刚好钱某从赵某家门口经过,脏水泼了钱某一身,钱某指责孙某不对,孙某反而说钱某自己走路不当心,钱某与孙某大声吵了起来,钱某的妻子李某在家里听到吵架声后出来与孙某对骂,李某与孙某继而动手抓头发、扯衣服,因孙某力气较大,孙某将李某的上衣撕破了,被围观的村民指点。后在大家的劝解下双方才分开。此后,李某经常被同村村民嘲笑。到了2018年9月,两家又因小孩打架的事情发生了冲突。李某气不过,认为孙某当年在光天化日之下撕破自己的衣服,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要求孙某公开赔礼道歉。孙某认为,时间已经过去三年多了,其不应承担责任。
权威观点
孙某与李某因小事发生争吵,然后动手打起来,孙某在有多人围观情况下将李某的衣服撕破,致使李某的身体暴露,被同村村民指点嘲笑,孙某确实侵害了李某的名誉。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三年多,但李某要求孙某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孙某应当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解读
基于人格权,产生了人格权请求权,指民事主体在人格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可能时,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作为或不作为,以恢复人格权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预防性、保护性、附随性和人身专属性。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停止侵害,指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停止侵害主要针对两种情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即将发生的侵害行为。停止侵害是侵害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方式,可适用于各类侵权案件,停止侵害是对人格权最直接有效的补救方式。2、排除妨碍,指因加害人的行为使人格权益正在遭受妨碍,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或向法院申请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请求权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妨碍人格权益的行为。3、消除危险,是指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存在遭受危险的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经形成的危险,主要适用于危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等情形。4、消除影响,指加害人对因侵害他人人格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采取合理方式消除不良影响,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形。消除影响应采取合理方式,其形式可以视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删除信息、发布道歉声明等。5、恢复名誉,指加害人因其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法人等的名誉,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恰当措施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名誉没有固定的形式,行为人应根据侵害名誉权的具体情形予以确定。6、赔礼道歉,指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功能在于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作为民事责任的赔礼道歉,具有强制性,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情况下,可以通过强制方式实现。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原因是:1、人格权遭受侵害或者妨碍,依据诉讼时效制度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已经丧失胜诉权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寻求救济,有利于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2、诉讼时效本质上是一项财产上的制度,而人格权具有人身性,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一项附随于人格权产生的权利,本身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3、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情形下,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无法确定起算点,故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本案孙某侵害李某名誉权的行为虽然已经过去三年多,因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孙某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特别提醒
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无论时间过去多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作者:闵遂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