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落池边小桥受伤,医药费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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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444
村头虾池旁有一座土桥
多年来,谁承包了虾池
都会帮忙看顾一下土桥
前几年,土桥有些崩塌
承包人于大叔前后花费四五万
加固这座虾池旁的小桥
可他却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这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扑通!”
清晨,某村虾池旁,一声清脆的落水声打破了乡村的宁静。村民李某锁门时听到水声,转头发现连某骑电动车时不慎摔落在土桥北侧的浅水里。因腿脚不方便,李某招呼旁边的养虾人前往救人,经过医院诊治,连某多处骨折,住院22天方才出院。
这本是一起乡亲之间互帮互助的故事,但连某在感激之余,心中也是苦恼万分,自己摔落水中受重伤,这笔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谁来付?
连某认为,自己落水,主要还是因为路面有坑洼发生颠簸,在颠簸中控车不稳,而道北侧又没有护栏,因此摔到下方浅水及乱石上导致受伤。故连某将案涉桥梁所在的镇政府及虾池承包人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涉案土桥并非该村必行的村道,也非村与村之间必经的通道。结合该村村民李某的出庭陈述、承租二虾厂虾池经营者于某的调查陈述,以及镇政府经落实认可的情况看,可以认定涉案事发土桥的现状系在历史遗留通道基础上,经该村与于某协商后,由虾池承包者于某参与,为双方通行便利共同修缮而成。
法院认为,就乡村群众自治管理的通行场所而言,由于该类通道的形成具有自发性、公益性,管理上却不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故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通行桥面或路面依法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通行场所,至多可认定为方便通行而形成的简单通道。故从公平合理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不宜对涉案土桥的安全保障问题苛以重责,相反通行者却应当尽到高度的自我保护和注意义务。
结合本案情况看,涉案土桥的形成由来已久,桥面亦达到足以安全通行的宽度,方便了前往虾池与村民上山。除本案原告在通行中发生事故外,尚无其他人发生通行受害事件,且本案证据无法证实事发时土桥状况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变化,故可以认定虽然涉案土桥北侧没有护栏,但其本身不存在影响通行安全的严重隐患。原告作为该村本村村民,其应当熟知涉案土桥状况,在通行时亦应自觉注意安全问题,避免靠近没有护栏的北侧通行。但从原告自述连车带人摔落的经过看,原告在通行时过于靠近土桥北侧,显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据此,**不宜认定涉案土桥北侧没有护栏等存在现状构成过错侵权。**
鸟道高原去,人烟小径通
行走在乡村小路上时
务必要注意脚下
安全第一!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