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助人却致他人瘫痪,家长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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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晚,5岁的小丁感觉下肢痛苦难忍,父母察觉异样后立即送医,让父母意想不到的是,小丁竟被诊断为腰胸部脊髓损伤,今后的日子小丁只能在床上度过,无法直立,无法自理,需要终身护理。
前一日还活蹦乱跳的孩子一日间瘫痪在床,这让小丁一家无法接受。更让家人纳闷的是,女儿为何会脊髓损伤?
小丁母亲回想起,当天早些时候自己接女儿下舞蹈课,给女儿穿衣服时,女儿曾疼痛哭泣。孩子受伤,会不会是舞蹈课上发生了什么?
原来,当天舞蹈课,小丁曾在老师的要求下,练习下腰。起身时,小丁未能及时起身,站在旁边的同学小季发现后,走到小丁身前,将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正是这一拉,使得小丁背部着地,跌坐在地上。当下小丁即表现出不适,但教室里唯一的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人,并未及时察觉。
小季与小丁同龄,两人先后入学该舞蹈中心。事发当天小季因不具备下腰能力而在一旁观看。
意外发生后,几方就小丁人身损害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小丁监护人将舞蹈中心和小季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588642.21元。
庭审中,小丁监护人认为舞蹈中心进行舞蹈培训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在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仅安排了一名老师,而小季的行为直接导致小丁瘫痪,小季及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季监护人则认为小季的行为是扶助行为,是出于善意的帮助,是淳朴的救助行为,这个行为和损害不具有民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现场也有其他小朋友在下腰时相互帮助;另外,学舞蹈的小朋友都只有5周岁左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小朋友的父母都被要求在教室外等待,不可能履行监护责任。对于下腰可能发生的风险培训机构应当知晓,应当安排足够的指导老师进行及时的保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以本次事故,应当由舞蹈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舞蹈中心负责人则认为小丁的损伤系小季的行为直接所致,老师在纠正其他学员动作时,未看到这一过程,培训中心没有过错。
谁该为小丁的伤害买单呢?
5岁的小季该不该负责?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此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小季拉起小丁撑在地上双臂的行为直接导致小丁的损伤后果,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对小丁的损伤应承担10%的责任,舞蹈中心对小丁的损伤应承担90%的责任。
小丁的赔偿金额在158万余元,10%的责任就是15万+,对此小季父母无法接受上诉二审。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这一善举。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
事发的舞蹈中心要求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
小季和小丁同在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舞蹈中心在有19名学员的情况下,没有配备足够师资,也没有对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提供有效保护,更没有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因此,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舞蹈中心赔偿小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88642.21元,小季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5万元。
对于一审二审判决,你更支持谁?
一点思考
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已经习惯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对于本案二审干净利落的判决甚至一时还会觉得不太习惯。
5岁小丁遭遇劫难的确是不幸而令人同情的。但如果仅仅因为小丁的不幸就让另一个5岁孩子因为助人为乐承担责任,那么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都无法在教育子女要助人为乐上自圆其说。小丁的不幸应当由其他途径补救,而绝非惩罚一个助人为乐的孩子。
公平与正义绝不是各打五十大板。助人为乐也不该有后顾之忧。
来源:法豆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