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2年01月21日10:5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辽宁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liaoning/

近日,一则新闻被媒体广泛报道。在四川省泸州市某小区,一个从天而降的烟头烫穿婴儿车,民警喊话全体业主验DNA。这则新闻让高空抛物再次成为网络讨论的热点。城市中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高空抛物行为伤人损物,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了禁止高空抛物行为,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民法典的颁布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对高空抛物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逐步明确。

基本案情

徐某系某小区1004室业主,甲物业公司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0年3月14日14时06分,徐某所有的1004室房屋起火。公安消防大队赴场灭火并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载明火灾主要烧毁阳台上被子、衣物、洗衣机等杂物,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无人员伤亡,并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位于16幢1004室南侧阳台第二扇窗台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自燃、雷击、电气线路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

徐某将甲物业公司及楼上沈某某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查明,2020年2月起,部分业主在案涉小区的业主微信聊天群中讨论小区存在业主扔烟头情况,并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徐某申请,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房屋火灾损失进行资产评估,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为89460元。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前数月,部分业主已就住户抛掷烟头问题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已知晓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防范、监控措施以预防或制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及受损情况,对于徐某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7892元。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即谁抛谁负责。对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可以找到侵权人要求追偿。此外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无论是否找到侵权人,物业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如何才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中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危害后果的宣传,让业主了解高空抛物将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其次、需要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安装高层监控摄像头,在发生高空抛物行为时便于警方调查取证;另外要加强小区的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向外抛物的人员和行为,以及置于高处的危险品,及时提醒住户安全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 作者:陈彬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损害赔偿知识知识排行榜
损害赔偿知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