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经调解领取补偿款11个月后,又起诉两家医院,法院会怎么判?
中山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zhongshan/
案情简介
患者赵先生(51岁)因头部被重物砸伤致意识障碍伴呕吐、抽搐一个半小时至区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入院后急诊于全麻下行左颞顶部硬外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CCM科行止血、营养神经,降颅内压,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2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术后,左颞顶部颅骨骨折,左颞顶部硬膜下积液。2个月后,患者入住市医院行“颅骨修补术”手术治疗。出院后先后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多家医院进行头部CT和磁共振检查。7个月后,因“右侧肢体疼痛、乏力半年”再次在市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躯体形式障碍、慢性胃炎、白细胞减少症、高脂血症。
患者认为,其目前的损害后果系市医院头部手术引起。双方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上载明“……患者认为:其现有疾病系医方行颅骨修补手术所致,要求医院给予补偿。但明确表示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断明确,治疗规范。患者病情变化系患者疾病自然转归。经医调委、派出所、当地政府多次组织调解,考虑患者实际困难,出于人道关怀,医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医方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壹万元整。二、在医患双方履行本协议第一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过程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者及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且不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患者在领取补偿款11个月后,将区、市两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并由两家医院共同赔偿20万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鉴定机构因“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不能一致认可”不予受理,患者在起诉两年后撤回起诉。撤诉2个月后再次重新起诉,先后4家鉴定机构因“…超出鉴定能力”等原因予以退案。法院再次委托鉴定,最后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以“患者拒不配合签司法鉴定告知书、回避告知书、收费告知书等文件,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终止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患者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其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定力。患者拒不配合鉴定程序,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而被退回,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患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一般可分为给付不公平、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公平等三种类型,本案属于当事人认为给付不公平的情形,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患者以赔偿额度过低为由,请求撤销协议。
依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由此可知,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问题。
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从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撤诉后依然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提起诉讼。因此,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本案中,患者在撤诉后再次提起诉讼,是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其主张撤销协议的请求时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并不会因诉讼时效而发生改变。而患者在首次提起诉讼时已经主张撤销协议,其再次提起诉讼之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其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
另外,即使存在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情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也应该举证证明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本案中,患者拒不配合签司法鉴定告知书、回避告知书、收费告知书等鉴定文件导致被司法鉴定终止鉴定,系因患者自身的原因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故此法院判决由其本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建议患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先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在法定的赔偿标准基础上与医方进行协商,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并对调解文书中的具体条款进行法律风险审查,避免后续因协议签署不当再起纠纷。作为医方也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不能“一签了事”,对矛盾比较突出的医疗纠纷,要及时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避免类似本案的事件重演。
来源:医法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