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机构超资质手术,90后女孩获三倍赔偿

2022年01月21日11:3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美机构超资质手术,90后女孩获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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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美机构超资质开展手术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案情回顾

为了美上加美,90后女孩到南京某美容门诊做了肋骨鼻、肋骨垫鼻基底、缩鼻翼、隆下巴、填泪沟等医美项目,共花费46000元。之后,丁某发现该美容门诊只有开展一级美容项目的资质,而其为自己做的肋骨隆鼻手术已经超出了该范围。

丁某认为美容门诊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建立和履行过程中均隐瞒事实,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美容门诊退还46000元,并赔偿1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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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中,美容门诊认可其是超范围经营,没有案涉取肋骨的手术资质,愿意退还丁某做肋骨鼻相关的手术费用8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美容门诊向丁某返还服务费4105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123150元,共计164200元。

美容门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医美服务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美容门诊应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为多少。

丁某为自身美容需要,主动接受美容门诊提供的美容服务,双方建立了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其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丁某基于对美容门诊的信任而至该门诊部施行整形手术,但美容门诊不具备开展肋骨鼻手术的资质,亦未将此情况告知丁某,美容门诊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赔偿丁某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的损失。关于丁某手术的费用,美容门诊在发票中仅开具一项“生活服务*美容医疗服务”,收费46000元,未能列明各项费用的具体明细。美容门诊在一审中提供的单方制作的收费清单,不具有证明效力,一审法院依据丁某与美容门诊的中介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沟通的各项费用明细,与取肋骨有关的手术费用为肋骨鼻37550元、肋骨垫鼻基底3500元,故应按照41050元为基数计算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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