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某医院给婴儿输液的药品过期8个月,医院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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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菏泽某医院给婴儿输液的药品过期8个月”的事件备受关注。
据媒体报道,孩子在某医院输液,药品已经过期近8个月。家长称,孩子只有11个月大,事发后医院一直推卸责任。7月26日,医院表示,药品确实存在过期情况,患儿当时输了20毫升,事后医生一直在监测观察患儿情况,没有异常反应。目前,医院正在和家长协商,建议家长走司法途径。
近年来,医院输错液、用错药、过期药的事件屡有发生,如“西安孕妇输液药品过期三个月”“安徽护士将保胎药错发成打胎药”“江苏脑炎患儿被输错药后死亡”......保障医疗安全,持续改进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药品质量,过期药品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以保障人体用药的安全、有效。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查七对”是护士的日常功课,给药错误是护士工作的大忌。为了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规定了查对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医疗器械及药品等进行复查核对。《医院工作制度》亦要求医务人员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医疗机构均应当制定出相应的院内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医疗机构管理者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
医院用药过错的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方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媒体报道,本次事件中,医院表示确实存在过期情况,患儿当时输了20毫升,事后医生一直在监测观察患儿情况,没有异常反应。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因此医院是否会因此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明确。目前对于该过期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医院也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于患方来讲,封存过期药品亦是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若后续因使用过期药品对婴儿身体造成伤害,可以此作为依法维权的证据。
从目前新闻报道的情况分析,患儿尚未产生不良后果,医院下一步承担民事赔偿的数额有可能会非常有限,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心理差距,将会是医患双方协商的主要障碍。
行政责任方面,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通过本案也警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的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医法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