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住院期间因病去世,医院伪造病历,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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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
经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伴咯血
孙医生为牛先生开了处方
牛先生当日在门诊进行治疗
过了数日
牛先生来到医院复诊
亦是孙医生为牛先生开处方
几天后
牛先生的病情恶化
在医院住院治疗
不幸的是
三天后牛先生就因病去世
据悉医院没有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牛先生的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
牛先生的妻子李大姐**要求复印牛先生的病历资料但是被医院拒绝**
经鉴定 牛先生的病历资料 存在部分伪造的情况
李大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医患纠纷已成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本案中,医院是否要承担牛先生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按照《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由于牛先生的病历资料存在部分伪造的情况,所以应该推定医院具有过错。但是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一般的过错推定责任中,如果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本案中,医院是否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伪造病例情况下的过错推定责任不应允许医疗机构通过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从而达到免责的目的。
本案中,医院伪造病历的行为导致牛先生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进而导致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难以鉴定,所以医院应该对其伪造病历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其应该对牛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广东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