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轨,女子花25万元劝退“小三”,却将介绍人告上法庭

2022年01月21日14:1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老公出轨,女子花25万元劝退“小三”,却将介绍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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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经营幸福家庭是一门艺术。但是,老公有了小三,意味着这个家庭也就面临破碎的危险。处理老公婚外情出轨的问题,很多人要么跑到老公单位大闹,要么约上亲朋好友当街殴打小三,羞辱解气,结果适得其反。

于是社会上出现了“小三劝退师”这个职业,寻找职业小三劝退师解决老公出轨问题,既可以保留老公的面子,让小三知趣退出,又能保住自己的位置,保卫家庭不受伤害和财产安全,让老公内疚的回到自己的身边,所以这个职业收费很高,根据难易程度收费可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有这样一个案例,因老公出轨,女子经人介绍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25万元规劝第三者,之后她却将介绍人告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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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

老公出轨,57岁的阿程希望挽救婚姻,2019年3月,经他人介绍与林莉相识,林莉以上海某公司业务代表的身份,开展招揽“规劝第三者”业务。

为此,阿程请林莉帮忙寻找解决方法,随后,林莉将上海某公司介绍给阿程,并称上海某公司有专业的婚姻专家、心理专家、谈判专家等,只要签约,公司保证可以让阿程的老公离开第三者,回归到家庭中。

在林莉的介绍下,阿程根据上海某公司“先交费,后服务”的要求,于2019年3月18日以转账方式向林莉支付7万元、3万元。

2019年3月20日,阿程与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离(化名)签订一份《“规劝第三者”咨询协议》,委托其提供“分离小三,保家卫婚”“改变夫妻现状”等八项内容的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报酬为25万元,阿程应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5万元订金,余款10万元于2019年3月22日前支付。

协议签订的当日,阿程继续以转账方式向林莉支付5万元,并于2019年3月22日支付10万元。

林莉收款后,于2019年3月22日分三次共向吴离个人账户汇付款项15万元。

协议终止

2019年5月,阿程因上海某公司未及时提供服务,与上海某公司进行联系。该公司以阿程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为由,与阿程产生争议。

吴离表示,服务协议签订后,其认真服务有了确切效果。阿程在委托服务期间,经常向吴离哭诉自己的婚姻不幸和生活痛苦。自从发现丈夫包养情妇有了孩子后,多次想自杀,要与丈夫拼命,要与“小三”及孩子同归于尽。

吴离对阿程进行心理疏导、“小三”劝退等专业咨询服务,使阿程及时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此外,吴离还为阿程出谋划策,提供情感维护与维权方面的专业指导,使阿程有勇气有方法和丈夫沟通交流,使丈夫“回心转意”。

阿程多次向吴离表示感谢、感恩,因提供有效的咨询辅导和有益的服务帮助,阿程拿到了丈夫认错悔改的《保证书》和《家庭财产约定协议书》。

2019年8月,阿程委托律师与上海某公司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止《“规劝第三者”咨询协议》,并根据阿程的要求退回林莉代为支付的服务报酬10万元。同年8月14日,吴离从个人账户向阿程退付了服务报酬10万元。

女子要求

介绍人返还侵占的服务报酬

阿程称,她在《“规劝第三者”咨询协议》上签字之后,上海某公司将两份阿程签字的协议原件拿走,并称等公司签字盖章后把生效的协议寄给阿程,但上海某公司一直未将公司签字盖章后的协议送达给阿程。

阿程多次催促上海某公司按协议提供服务,上海某公司否认收到了协议约定的250000元,同时上海某公司拒绝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最终造成《“规劝第三者”咨询协议》解除,林莉侵占的250000元服务报酬也未归还给阿程。

阿程认为林莉与上海某公司串通,诱骗其签订协议,骗取和占有其25万元,于2019年10月19日向海口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莉立即返还侵占阿程支付给第三方的服务报酬250000元,依法判令林莉支付侵占阿程25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

诉讼中,阿程主张上海某公司收到协议确定的服务报酬,林莉占有其支付的2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林莉则认为,根据婚调中介行业的行规,阿程支付的25万元服务报酬中,其中的10万元属于其应得的婚调中介费,另外15万元已支付给上海某公司。

阿程认为,和解协议存在保密约定,不同意该和解协议作为证据使用,认可已收到吴离汇付的10万元,表示该款为赔偿款,不属于退付的服务报酬,同时抗辩称吴离所述的工作成果并不属实。

另查,林莉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婚调中介费的依据或合同根据。阿程与吴离的信息记录中,吴离明确阿程未依约支付协议约定的服务报酬。

法院判决:

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阿程寻求被告林莉提供帮助,林莉在了解情况后介绍上海某公司给阿程,阿程依上海某公司要求向林莉支付25万元,其行为属于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林莉与阿程之间不存在服务或中介服务的合同关系。

林莉在收款后,依据阿程与上海某公司的《“规劝第三者”咨询协议》约定,向第三人吴离支付了15万元,吴离作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款行为为职务行为,应视为上海某公司已收到服务报酬15万元,第三人个人账户收取的15万元具有法律原因。

原告阿程在诉讼中主张该款为上海某公司的给付的服务赔偿款,与和解协议的约定不符,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林莉认为其收取的25万元,其中的10万元属于其应得的婚调中介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阿程向林莉转账25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林莉未就其与阿程之间就存有收取其中10万元款项的法定理由及约定理由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继续保有该笔款项缺乏依据,应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林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程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0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阿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聖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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