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收据,是否就能证明已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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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通法院审理了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祁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欠付砖款21159元,被告却说此款已付,并且拿出了原告亲笔书写的收据。案件经过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在原告祁某多次电话催要剩余砖款时推脱给付,称自己尚未拿到砖厂欠付的款项,让祁某等待。
对于自己在收到祁某出具的付清全部砖款收据后为何依然多次认可欠付祁某砖款的原因无法说明,仅称自己欠付的砖款太多未能区分具体人员,误以为欠付对方砖款。其主张用现金支付21169元砖款,但提供的银行流水并未证明同期间取出现金的用途是用于支付祁某砖款。被告张某无法证明已经支付了原告祁某砖款21159元,应当承担给付责任,遂判决被告张某履行给付义务。张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事实一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日常的买卖、借贷关系中,欠条和收据是很重要的证据,但手握欠条和收据,官司不一定能打得赢,还要看同时间段的银行、微信转账或者取款的凭证,来证明实际支付了钱款。日常生活中,我们因出于信任或碍于面子,借款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还款时未向对方索回借条,等对簿公堂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或使得对方利用未销毁的证据“碰瓷”。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借钱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还款时请求对方返还借条,未实际收到钱款前,不要将收条交付对方。切不可像本案中的祁某,在未收到钱款时就将收据交付对方。
来源:西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