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就毁约?法院:继续履行合同

2022年01月21日14:2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房价上涨就毁约?法院: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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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

签了约

本想着从此住上自己的安乐窝

没成想

卖房方反悔违约

房屋又被法院另案查封

怎么办?

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双方签约后,卖方反悔不履行合同,涉案房屋不仅在签约前被卖方抵押给了银行,后又因另案纠纷被法院查封,买方诉至法院维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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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想毁约?

房屋买方诉至法院求履约

2010年,孙洁(化名)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与涉案房屋小区开发商某公司签订关于该小区车库的《车位租用合同》。

2019年6月,孙洁以涉案房屋提供担保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

2020年5月,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孙洁就涉案房屋与李玲(化名)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按照约定,孙洁作为卖方将涉案房屋及车位使用权分别以880万元、20万元的价格出售、转让给李玲。为此,李玲向孙洁分别支付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定金45万元和受让车位使用权的定金5万元,孙洁向李玲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

2020年7月,王娜(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孙洁诉至福田法院,法院根据王娜的申请于当月保全查封了涉案房屋。

因房价上涨,此时的孙洁无意继续履行与李玲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便将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告知李玲,表示其可退还房屋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李玲不同意,要求孙洁继续履行合同,孙洁一再表示无法履约,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玲退还定金50万元。

2020年7月17日,李玲将孙洁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洁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向李玲支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等费用。

2020年12月,王娜诉孙洁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生效,判决确定孙洁应向王娜偿还借款本金259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李玲向法院书面表示:愿意替孙洁清偿上述判决确定的孙洁对王娜所负债务,其代为清偿的款项超出本案购房款部分,将另行向孙洁追索。

卖方毁约意图终落空!

法院判决支持买方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定金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期限届至前,涉案房屋因被告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而被查封,且被告多次向原告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被告已构成违约。

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金返还原告,是被告的单方行为,且原告当时已表示反对,故不能认定原告曾同意解除合同。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存款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具有购房资格和付款能力,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某银行、王娜在实现自身的债权后,应为涉案房屋申请注销抵押登记、解除查封。

关于涉案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无证据证明涉案小区的开发商某公司无权处分涉案车位的使用权,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车位租用合同亦未约定被告不得转租、转让车位,故原告和被告仍应按双方签订的涉案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该协议仅约定了双方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和原告的付款期限,未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车位的期限,被告应在原告支付价款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原告交付车位。

另外,法律没有规定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只能审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同,合同签订时间相同,合同标的在同一住宅小区,两份合同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两份合同的履行引发的纠纷,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更有利于纠纷的依法妥善处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纠纷处理的成本,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孙洁应继续履行与原告李玲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等费用。

二、被告孙洁应向第三人某银行清偿涉案房屋的全部贷款本息余额及违约金等(若有),逾期未清偿的,由原告李玲代为清偿。某银行应在涉案房屋的贷款获得全部清偿后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

三、原告李玲代被告孙洁支付对第三人王娜所负债务。王娜应在收到李玲支付的款项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四、若原告李玲代被告孙洁向两第三人清偿的款项总额超过了人民币880万元,则自原告的清偿总额达到人民币880万元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应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若两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涉案债权非因原告获得清偿或部分清偿,致使原告代被告向两第三人清偿的款项总额不满人民币880万元的,则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代被告向两第三人清偿的款项总额与人民币880万元之间的差额,被告应在收到该款项后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

五、在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及因另案所作的查封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配合原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包括配合办理依法减免税费的手续。变更登记需缴纳的税费暂按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被告孙洁应继续履行与原告李玲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与原告共同到开发商处办理涉案车位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收到原告支付的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后将涉案车位交付给原告使用。

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履行了判决,目前涉案房屋已顺利过户到原告李玲名下。

李玲向本案承办法官、我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廖劲锋赠送了锦旗。“感谢廖法官,我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李玲说着,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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