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人失德,品牌方排队解约!这个“哑巴亏”只能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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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2021年真是娱乐圈持续地震的一年。
自爽妹子“代孕弃婴”事件开始,娱乐圈隔三差五出现“塌房”现象。
“纯情男孩”凣凣、“钢琴王子”李某迪等皆因色字头上那把刀被抓。
“无知犯错”的张某瀚、“知三当三”的孟某岐等凭借“天秀”行为成功被娱乐圈拉黑。
正所谓是,没有最劲爆,只有更劲爆。
这不,年底了,娱乐圈的新瓜又双叒叕熟了。
乐坛天王王某宏离婚,前妻李某蕾发文爆料其婚内出轨、转移财产、冷暴力、嫖娼等。
二人“拉扯”了近一周后,最终以王某宏的囫囵认错、仓皇离场落幕。
可谁知,在这一场场明星翻车、违法、犯罪的背后,更充斥着无数品牌方的血和泪。
明星失德
品牌方可依法解约
粉丝经济盛行,使粉丝也成为品牌方的宣传和销售途径。
所以,越来越多的品牌锁定流量明星,为的就是能够不费吹灰之力拿下粉丝群体。
但是,福祸总相依。
凣凣进去时,保守估计有15个品牌“掩面痛哭”。
而刚刚翻车的王某宏更是喜提“日抛型代言人”称号。
因为,据公开资料显示,某车品牌从邀请王某宏担任代言人到解约仅仅只过了35小时53分。
流量明星在给品牌方带来高收益、高关注度的同时,往往也装上了薛定谔的炸弹。
一旦被引爆,品牌方将面临流量反噬、口碑下滑等局面。
这时候,品牌方集体解约竟成为娱乐圈的一大“盛景”。
那大家来判断一下,这种单方面解除代言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虽然官方对失德艺人采取“封杀”手段,但也不是允许品牌方可以理所应当地解除同失德艺人的代言合同。
一切,都要遵从法律的规定。
翻阅《民法典》可知,合同解除的方式有3种:
约定解除
成熟的代言合同中,一般都有解约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当明星出现负面新闻,影响到品牌方声誉时,品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单方面解约、终止合同。
这种约定在合同中也被称为“道德条款”或“劣迹条款”、“德艺双馨条款”。
法定解除
若是代言合同中没有约定“道德条款”,明星出现“塌房”现象,品牌方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咽吗?
当然不是!
品牌方可通过合同的附随义务主张权利,运用法律解除合同、摆脱危机。
《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协商解除
简言之,就是坐下来、谈一谈。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代言合同便可迎刃解除。
不需要有解除权存在,其本质上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
当然,合同终止了,赔偿这块也得好好谈一谈。
若合同中设有“道德条款”等,按合同约定赔偿即可。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一般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做好以下几点
品牌方不再吃“哑巴亏”
明星代言,本就是把双刃剑。
尤其是在见证过2021年娱乐圈的魔幻后,品牌方在选择明星代言人时需要比之前更加慎重。
毕竟,谁也不想走到上面那步。
So,如何避雷、选出最优代言人成为每一个品牌方的必修课。
做好背景调查
选择代言人,第一步必须是做好背景调查。
这样才能评估代言人的风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不存在“黑历史”的艺人,在可控范围内把艺人违法失德风险降到最低。
而且,背调的范围不能仅是艺人本人,还应包含其家人。
背调的内容也要尽量详细、充分,如个人习惯、真实的情感状况、人缘口碑、曾发表过的言论等。
约定“道德条款”
在签署代言合同时,必须明确艺人艺德条款。
对可能会出现的违法犯罪、违背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等内容进行明确的限定和要求。
并注意时间期限应包括过去、现在及品牌方认为有必要的未来一定或不定期限。
同时,为警示艺人不要越界,可以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适当加重。
想要借助经纪公司之手约束艺人行为,亦可在合同中写明:
「如果艺人违反合同约定,经纪公司和经纪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广告法》第38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品牌方在找代言人时,一定要考虑其与产品或服务的适配度,切不可“流量至上”。
另外,遵照法律规定,品牌方应让代言人亲自使用产品或体验服务后,再发布相应宣传内容。
特别是针对那些包含退货、质保等内容的广告。
为了保险起见,品牌方也要留存好使用记录等底稿材料。
及时止损
一旦因为艺人艺德问题出现艺人违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实际操作中,可通过合同解除、下架产品、更换艺人拍摄的片段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同时,还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财产保全并启动法律程序,防止财产转移,降低艺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风险。
2021,即将成为过去。
总结这一年的教训,品牌方们可要多在代言人选与合同上花心思。
尽最大可能,让代言人给品牌不断“加分”,而不是拽着品牌走下坡路。
要是真的时运不济,切记快、狠、准,果断解除合约,抓紧时间向法律大大主张权利。
咱就是说,在这风雨飘摇的时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第一位。
来源:律政时代法律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