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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4日,刘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辛河路亚坤汽配城,与步行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后倒地,后去世。同年9月28日,刘某支付刘某某两侄子交通事故赔偿金10000元。10月1日,刘某某两侄子给刘某某办理了丧葬事宜并支出了相关丧葬费用。
2020年1月16日,刘某与刘某某的二哥、大姐、二姐达成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道主义赔偿金等共计130000元,并约定将上述款项打入刘某某的二哥的账户内,并给刘某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
后刘某诉至法院,认为赔偿协议书和刑事附带民事生效判决已对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确定,在法律意义上受害人的损害已得到赔偿,因此,刘某某的两个侄子应及时、主动返还刘某垫付的赔偿款。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他方受到损害、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某某的侄子对收到刘某交来的10000元无异议,但认为其收取该款项是在交警队的调解下用于给刘某某办理丧葬事宜并实际支出了相关的丧葬费用,两被告作为刘某某的侄子,收到该款项用于处理刘某某的丧葬事宜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刘某要求刘某某两侄子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