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能否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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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死亡后继承开始,在遗产份额未分割前,系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夫妻另一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仍存在无权处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
案例索引
《杨*志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1)京02民终2852号】
争议焦点
无权处分能否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裁判意见
北京二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系杨菊、高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高珍死亡后,杨菊与杨志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赠与杨志,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杨志持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的书写文件,主张杨菊、高珍均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杨志,经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该文件上高珍的签字与样本系同一人书写,故该文件能够证明高珍在生前曾作出将房屋过户给杨志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在高珍生前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自高*珍死亡时,继承开始,在遗产份额未分割前,系高*珍的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即使高*珍生前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在并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在高*珍死亡后,杨*菊与杨*志签订的《赠与合同》仍存在无权处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
关于杨英主张恶意串通一节,杨英主张高珍在死亡之前曾表示将房产交给杨英,因本案系合同效力纠纷,杨英主张的视频是否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但杨菊与杨志签订的合同系源于杨菊夫妻此前共同的意思表示,并非临时起意,在高珍死亡后签订《赠与合同》虽存在法律上的无权处分,但不足以证明杨菊与杨志间存在损害他人利益之故意。退一步讲,即使高珍有可能在不同的场合就房屋份额的处分作出过不同的意思表示,杨英欲以此证明杨菊与杨志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其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对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杨英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