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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接到当事人尹某电话,“被执行人的养鸡场一直在经营,就是拒绝赔偿。希望法官能够替我讨回公道!”执行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带领干警赶到被执行人养鸡场,对被执行人的生鸡等财产及时进行了扣押。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在尹某和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某受被执行人陈某雇佣在养鸡场工作期间受伤,法院判决陈某对尹某进行赔偿。从判决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在柳河县某镇内经营的养鸡场规模不小,生鸡有两万多只,每天产蛋三千多斤,完全有能力给付尹某的赔偿金。
执行法官多次与陈某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陈某皆拒绝履行。于是执行法官与干警们到达陈某养殖场内,现场扣押被执行人院内生鸡与刚产出来的鸡蛋。同时告知陈某,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违法行为,法院有权采取司法拘留、信用惩戒等措施。
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陈某认识到了自己拒不履行行为的错误和严重后果。而且执行期间正是鸡蛋热销的时候,如果蛋鸡被法院扣押,还面临着被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戒,陈某最终积极筹措钱款,主动交付了赔偿金,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好在陈某认识到错误,及时履行判决,既没有耽误养鸡场生产,也化解了乡邻的矛盾。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