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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看到‘黄牛’发的小广告,说可以帮失信人员购买高铁火车票,我就想试一下。”
2月25日,西城法院依法对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高铁票的失信被执行人赵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案件回顾
2015年,赵某因与他人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西城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西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由于赵某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月被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赵某仍拒不履行义务,西城法院遂将赵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等一系列高消费行为。由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就此陷入了僵局。
日前,西城法院接到一通来自北京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的电话,“我们经过排查,发现一家专为失信人员购买高铁票的中介平台,贵院被执行人赵某也是‘客户’之一。”接到线索后,西城法院迅速核实情况,并于2月23日就案件具体情况及产生漏洞的具体原因与铁路公安处开展了座谈交流。次日,案件承办法官高亢将被执行人赵某传唤至法院,责令其交代了事情的原委。
2020年11月,赵某在网页中搜索“失信人购票”等相关链接,根据搜索结果与中介取得联系并添加了对方好友,对方表示可以帮助赵某订高铁票。抱着侥幸和尝试心理,赵某向中介发送了本人购票信息,在票面价值基础上加价500元后,中介为其成功购置了高铁票,赵某顺利出行。
赵某在明知自己被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借助中介平台规避乘车限制,公然挑衅司法权威。2021年2月25日,西城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赵某司法拘留15日。
下一步,西城法院将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强化协调配合,搭建信息互通平台,持续加大打击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同时,针对中介平台为被限高人员订购机票高铁票问题开展持续跟踪调研,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网络交流平台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的功能作用。
说法
失信被执行人,并非被限制了基本出行自由,其仍可以选择其他普通交通工具出行,而不应抱侥幸心理触犯法律。对于确因特殊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经充分评估后,允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单次解除措施。
被执行人如有违反《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