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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
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ZL03825597.9、名称为“具有可旋转锁定的连接器结构的挖掘齿尖/适配器组件”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共有49项权利要求,原告要求以权利要求17-22、44-48作为专利保护范围,其中权利要求17、22、44、47、48为独立权利要求,上述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五个技术方案。原、被告之间曾于2016年6月12日就ZL03825597.9、ZL02816030.4两项发明专利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如再次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应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2019年8月26日,原告自被告处购买了型号为“K40RC”的被控侵权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五个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法院认为,侵权产品为被告制造、销售,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2016年签订的《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由于该《和解协议》系对ZL03825597.9、ZL02816030.4两项专利达成的和解,故确定本案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万元。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审判中的难点,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法院也较多的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专利权人和侵权行为人事先已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作出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在判决的过程将其直接作为损失赔偿依据予以认定。本案的判决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同时探索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同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有效提升了判赔数额的准确性,对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解决“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