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肖像授权从第三方取得 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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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键词】肖像权侵权 授权合同审查义务
简要释典
作为广告发布者,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使用明星肖像权(如照片、视频等载体)进行宣传的情况,广告发布者应当与明星签署《肖像权使用合同》。如果是由广告主提供明星肖像内容的并与明星签署《肖像权使用合同》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仔细审查《肖像权使用合同》,并依据该合同核对广告主是否有权做出相应授权,避免出现违法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况并承担违约责任。
引案说典
明星吴某某诉某餐饮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被告在大众点评网及线下实体店中使用原告照片为宣传。被告辩称其与第三方某文化传播公司曾就原告肖像权使用签署《肖像使用合同》,属合法使用。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与第三方签署《肖像使用合同》后,未对第三方公司是否拥有原告肖像权使用权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被告主张豁免,依据不足。
法条“典”题
1、《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搜狐法律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