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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被告: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ZL200910266085.7号“启动子核酸、表达盒和载体、宿主细胞和使用该细胞表达基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L-赖氨酸盐酸盐”“L-赖氨酸硫酸盐”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9998万元。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在被告处保全了菌种、发酵液及被控侵权产品,并委托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先后对被控侵权产品、菌种、发酵液等进行了鉴定,均未鉴定出权利要求1中要求的全部“启动子”序列,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中,该鉴定机构向二审法院出具《补充说明》,认为其采用新的方法,鉴定出涉案权利要求的第1、2个技术特征。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的《补充说明》既非补充鉴定,亦非对鉴定意见书的补正,故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山东省首起基因专利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近1亿元,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对此类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的保全、鉴定、比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基因鉴定难度较高,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鉴定方法供鉴定机构参考,在采用原告“两段式拼接法”仍未鉴定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1限定的“启动子”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再次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本案同时明确了鉴定机构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况下,作出与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的补充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