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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颜某系个体工商户,在某小镇经营了一家生活超市。在2019年7月25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超市当场查获假冒“国窖”商标的国窖1573产品7瓶、剑南春酒18瓶。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认为颜某明知被扣押酒水为假冒伪劣产品,依然肆意销售,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两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对泸州老窖系列及剑南春系列酒品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两公司先后对颜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销售假酒,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颜某销售假冒国窖1573酒及剑南春酒的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事实清楚。本案主要考虑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在不能确定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一般会根据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位置和规模、侵权后果以及维权合理费用等要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涉诉两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达成和解协议,颜某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4万元,向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赔偿2万元。加之之前行政处罚的罚款,颜某因销售假冒名酒被罚赔将近10万元,可谓教训深刻。
法官提醒,销售假酒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因犯罪而获刑。假酒危害人体生命健康,商家应规范经营,正规进货,严格把关,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