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干得多,离婚该怎样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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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妻子齐女士离婚。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要求魏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魏先生支付齐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魏先生诉称,其与齐女士登记结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共同生活,夫妻感情逐渐走向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齐女士辩称,同意离婚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理由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齐女士基本上负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先生和齐女士的退休金收入情况、双方的年龄情况以及齐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双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齐女士确实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劳务,因此齐女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魏先生的收入水平,齐女士所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了调整。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齐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的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相较于此前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
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约定财产制,通俗的理解就是AA制的婚姻生活。如果不是约定财产制,那么在离婚时,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无权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由于该适用范围较为独特,且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多采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因此,审判实践中实际运用该规定并据此获得经济补偿的案件数量较少,无法很好地发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保护效果。因此,民法典删除了“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前提,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制度同样适用于法定财产制的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请离婚经济补偿。所谓负担较多家务劳动可以体现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这是因为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是家务劳动遍布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的事业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安稳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2.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
离婚经济的补偿方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如离婚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办法进行协商,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办法不持异议。如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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