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生“紧急救治”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22年01月21日15: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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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紧急情况”的界定

患者紧急情况是指患者出现“生命垂危”、“病情危急”等情况。《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在“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中直接规定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第二章也规定了需要急救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急危重伤病种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第二章

二、法律如何规定医院、医生紧急救治的义务和责任

(一)紧急情况下,医方负有及时救治义务和责任

患者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有救治的义务和责任。患者出现紧急情况,如果不救或救的不及时造成患者损害,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医护人员应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二)紧急情况下,医方怠于救治需要“担责”

1、民事责任承担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紧急情况,医方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患方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刑事责任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紧急情况下,医方及时救治可以“免责”

1、民事责任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急紧急情况下,医方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行政责任免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紧急救治”的法律风险防范

患者出现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医疗措施固然重要,但医疗风险包括医疗技术风险和医疗程序风险,目前医学科学充满未知,医疗技术存在诸多不可控,但医疗程序风险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风险,医院、医生在救治前和救治后都不能忽视医疗程序风险。

(一)紧急救治“前置”程序

第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不能取得患者同意的,应取得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近亲属的法律概念。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上近亲属包括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实务中,建议如果可以,尽量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共同书面同意。

第二,如果无法取得患者也无法取得其近亲属同意的,应经医院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情形”: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如果情况特别紧急,无法取得患方同意,又医院负责人来不及批准的,应直接采取医疗措施。

(二)严格落实“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

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是医方防范法律风险最有效的方式。2016年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2018年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其中包括“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这两项制度是急危重患者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和医护人员应当遵守的诊疗规范。

1、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定义: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4)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2、危急值报告制度

定义: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住院和门急诊患者危急值报告具体管理流程和记录规范,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

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

3)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

4)外送的检验标本或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院应当和相关机构协商危急值的通知方式,并建立可追溯的危急值报告流程,确保临床科室或患方能够及时接收危急值。

5)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6)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制定临床危急值信息登记专册和模板,确保危急值信息报告全流程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关键要素可追溯。

(三)严格执行《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

紧急救治诊疗技术要求,2013年卫计委制定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在此不再赘述。

(四)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实务中,因患者出现危重病情,医院未及时转诊,使病情延误治疗,被认定错在过错。

1、转诊的条件

根据目前法律规范,以下两种情形需要转诊:

(1)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的,应当及时转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

(2)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

需要注意的是:《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2、转诊的程序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转诊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

(2)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3)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

告知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应书面告知;二是首先向患者告知,不能向患者告知的,向其近亲属告知;三是如果可以,患者和其近亲属一并告知。

(4)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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