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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作出征收决定直接实施房屋补偿或拆除等行为,当事人如何救济?

2022年01月21日15: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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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如行政机关未作出征收决定,说明行政机关没有征收的意愿,此时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一般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未作出征收决定直接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或拆除房屋等行为的,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补偿或拆除房屋等行为,被征收人不服可以针对上述行为依法主张权利。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29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静,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光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学,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葛静因诉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固始县政府)不履行行政征收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7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静申请再审称,固始县政府对葛静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进行了事实上的征收,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与葛静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固始县政府没有主动依法作出并送达房屋征收决定,侵害了葛静的合法权益,葛静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以葛静与固始县政府未作出征收决定的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葛静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如行政机关未作出征收决定,说明行政机关没有征收的意愿,此时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一般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未作出征收决定直接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或拆除房屋等行为的,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补偿或拆除房屋等行为,被征收人不服可以针对上述行为依法主张权利。本案如葛静认为固始县政府未作出征收决定即对其实施了征收补偿行为,可以针对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征收补偿行为提起诉讼,此时固始县政府是否作出征收决定,系认定其补偿行为是否合法的条件。葛静对固始县政府不作出征收决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有更直接、便捷的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葛静提起本案诉讼并无诉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原审裁定驳回葛静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葛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鸿达

审判员聂振华

审判员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唐晓燕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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