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谁做爸爸的监护人?妈妈和女儿对簿公堂

2022年01月21日15:4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谁做爸爸的监护人?妈妈和女儿对簿公堂

辽宁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liaoning/

最近热播剧《乔家的儿女》大结局,

渣爹乔祖望晚年凄凉,瘫痪残疾,

最终在半夜摔下床后去世。

虽然乔祖望让人恨得牙痒痒,

但剧中残疾老人的照顾问题,

也同样引发网友们的热议。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

甚至会因残疾老人的监护权引起纠纷。

张大叔家最近就因为这事闹上了法庭···

01

案情简介

1992年,张大叔经家人撮合与蔡阿姨结婚,张大叔智力发育迟滞,属于智力残疾,结婚2年后,张大叔和蔡阿姨就顺利生下一个女儿。十年后,双方又顺利生了一个儿子,儿子出生后,蔡阿姨就与张大叔分开居住,蔡阿姨带着儿子去广西生活了8年,2013年才重新回到深圳。这8年期间,张大叔则和女儿以及哥哥一家和母亲共同生活。

张大叔的主要生活来源及治疗费用为其名下的私宅租金。张大叔的女儿与其母亲蔡阿姨曾约定,张大叔名下私宅的租金由两人对半收取。女儿称其收取租金在扣除张大叔必要的生活开支后,剩余的款项均存入银行账号由其代张大叔保管。

后来,张大叔的女儿与蔡阿姨都想争取张大叔的监护人身份,双方协商未果,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指定自己作为张大叔的监护人,蔡阿姨还要求指定其为张大叔的财产管理人。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张大叔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张大叔女儿的理由:自己有收入4000元/月,有能力且一直照顾父亲,张大叔能得到悉心照料及妥善治疗,生活更有保障,并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张大叔的财产现状、不损害母亲作为张大叔配偶的合法权益,妥善照顾张大叔的生活起居。

蔡阿姨的理由:自己做清洁工月收入2000元,儿子尚未成年需要抚养,张大叔虽然是残疾人,但抚养儿子也是张大叔的义务。

审理过程中,张大叔85岁高龄的老母亲向法庭表示,张大叔的日常生活起居一直由张大叔的女儿负责照料,同意由张大叔的女儿作为张大叔的监护人。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大叔的配偶蔡阿姨、张大叔已成年的女儿,双方均有权利担任张大叔的监护人。但蔡阿姨作为张大叔的配偶,长年与张大叔及女儿分开生活,感情十分淡薄,且因张大叔监护一事双方的关系已很难修复,故排除了上述两人共同担任张大叔监护人之可能。

综合考虑张大叔的生活习惯、居住环境、张大叔的女儿与蔡阿姨的经济条件及申请目的、张大叔与女儿及蔡阿姨之间的情感亲疏等因素;

基于张大叔的女儿也书面承诺愿意对财产维持现状、承诺不会做出损害蔡阿姨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应本着不加剧蔡阿姨与女儿亲情撕裂的善意,从最有利于张大叔身心持续健康、母女感情修复角度出发进行判决。

03

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

1

确定张大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指定张大叔的女儿为张大叔的监护人;

3

驳回蔡阿姨的监护申请。

04

法官说法

本案系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被申请人张大叔被认定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社会功能存在严重缺陷,被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张大叔的女儿、张大叔的配偶蔡阿姨申请宣告张大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于法有据。

本案的焦点在于符合监护人条件的几个人均申请担任监护人且自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依照何种原则来确定监护人身份,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一、法律规定的四类监护主体

一是配偶;

二是父母、子女;

三是其他近亲属;

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二、指定监护的必要性

两人或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时,允许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相互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既可以解决法定监护人“推”监护和“争”监护问题,也可以弥补协商监护的不足,在尊重相关方意愿的前提下,给予监护人最大限度和最有利的法律保护,传递司法温度。

三、指定监护的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审判实践中,既要考虑监护人的监护意愿与经济能力,也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情感和意愿选择,凸显的“双重尊重”**。同时也应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从亲情的维护、情感裂痕的修复角度来处理相关的纠纷,实现了亲缘关系的完整维护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以上均为化名)

05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深圳宝安法院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法规知识排行榜
婚姻法规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