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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与其他被征收人相类似的房屋补偿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2022年01月21日15: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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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因案涉房屋已经拆除,在无法证实房屋价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征收人原则,参考与当事人房屋状况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确定补偿数额,并判决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春雷,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延刚,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延义,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延勇,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延合,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菅锐,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延江,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延江,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创新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铁立,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松北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耀卿,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松北一路**div>

负责人:丁志超,该办公室主任。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松北区松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松北镇江安街**iv>

法定代表人:司连伟,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焦延江、焦春雷、焦延刚、焦延义、焦延勇、焦延合、菅锐(以下简称焦延江等人)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北区政府)房屋补偿安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2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焦延江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至九项及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松北区政府强制拆除焦延江等人的房屋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违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赔偿,而非补偿。二是一、二审判决遗漏“请求确认松北区政府组织实施暴力拆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诉讼请求。三是对其土地、房屋、钢管大棚、垫土费、变压器等不予补偿,有违公平原则。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焦延江等人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延江等人提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主张。原审法院查明,焦延江等人的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撤销松北区政府作出的哈(松)房拆补决字〔2017〕第001号《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焦延江、焦延勇等人拆迁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l号补偿决定);2.请求确认松北区政府组织实施暴力强拆其房屋过程中程序违法;3.请求判令松北区政府强拆其房屋、温室大棚、杏树、垫土费、电权等经济损失53082286元。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组织庭审过程时,焦延江等人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撤销l号补偿决定;2.按国家规定对其房屋、杏树、大棚、电权、垫土等被拆迁物品进行合理补偿,费用合计53082286元。故,焦延江等人主张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因焦延江等人最终确定要求松北区政府承担补偿责任,故对其要求判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延江等人主张补偿土地、房屋、钢管大棚、垫土费、变压器的问题。首先,关于土地补偿。焦延江等人不是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未取得使用土地的相关审批手续,故对其有关获得土地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房屋、大棚的补偿。因案涉房屋、大棚已经拆除,在无法证实房屋价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征收人原则,参考与焦延江等人房屋、大棚等状况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补偿情况确定对焦延江等人的房屋、大棚的补偿数额,并判决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已充分维护焦延江等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变电器补偿。焦延江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松北区电业局的证明载明30KVA电权用户名称为延江工程队,其用电地址与案涉房屋位置不相符,且松北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时变电器等已不存在,故焦延江等人要求补偿变电器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第四,关于垫土费的补偿。焦延江等人主张松北区政府应补偿其在不享有合法使用权宅基地上因实施垫土行为支付的费用亦于法无据。

综上,焦延江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焦延江、焦春雷、焦延刚、焦延义、焦延勇、焦延合、菅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梁凤云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张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均博

书记员宫傲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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